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这两项规则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指出,发布实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并依法审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是履行我国政府关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进一步提高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也是促进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主要举措,必将对我国证券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在我国证券业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中,证券经营中介机构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经营规模不断壮大,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也在不断提升,运作的规范化程度日益提高。
但是,与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的证券经营中介机构在诸多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允许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专业技能和投资理念,提高我国证券行业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进一步改善我国证券行业的服务质量;二是有利于提升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运作水平,降低市场运行成本,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三是有利于引进境外资金,增强我国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整体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四是有利于境外投资者对我国资本市场的了解,为通过境内资本市场利用外资创造更好的条件。
这次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境内外股东的资格条件和持股比例、审批程序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境内外股东申请新设,也可以由内资证券公司变更而成。二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包括A股和B股等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外资股的经纪以及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自营和经纪业务。三是境外股东必须具备在所在国家或地区有证券经营资格、经营金融业务十年以上、近三年未受到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等条件,其直接间接持有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股权,不得超过该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规定了参股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两种途径,即境外股东通过受让、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现有内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二是规定了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有: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并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所在国家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等。三是规定了境外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四是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五是比照内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规则,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审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范围和与内资公司没有区别;在日常监管上也适用与内资基金管理公司同样的规则。
据介绍,《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是根据我国加入WTO所作的承诺,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审慎性监管的原则而制定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国民待遇,内外一致”的原则对有关申请予以审核,并据此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审批和监管。
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指出,我国证券行业的对外开放是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的,允许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并不等于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不会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但是应该认识到,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我国证券行业的对外开放程度必将进一步提高,证券经营中介机构之间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国内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要充分认识到与国际同行在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方面的差距,进一步增强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积极引进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狠抓管理,苦练内功,培养诚信文化,强化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丁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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