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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出台   
2000年02月16日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

    《办法》规定,用作股票质押贷款的质押物,须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借款人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总公司;贷款人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其他商业银行总行。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办法》规定,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确定,并可适当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为30%,最低下浮幅度为10%。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贷款人应在贷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退还给借款人。

    cctv 2月14日 12:30|

责编:陈娟  来源:中央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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