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报道:文化部今天组织来自全国的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共同修订了由文化部制定的我国第一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它将对加强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和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起到积极的作用。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从保障艺术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出发,对艺术品的性质作了明确的定论:即利用一定物质材料,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创作的具有审美价值的二维、三维作品,统称“艺术品”。
它包括:(一)绘画作品;(二)书法、篆刻作品;(三)雕塑、雕刻作品;(四)艺术摄影作品;(五)民间艺术品;(六)工艺美术品 (七)上述艺术的有限复制品。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坚决禁止经营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特别指出,要规范画廊 、艺术品拍卖行和艺术博览会经营秩序,确立合理的价格标准和价格秩序,并设立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较完善的艺术品经营单位,实行艺术品经纪人资格考试认证制度和艺术品鉴定评估制度,确立艺术品经营专业人才职业资格制度并将其纳入到国家整体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之中。
《办法》规定,从事艺术品经营的单位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注册资本,并具备2名以上持有《文化经纪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申请中外合资、合作艺术品经营企业,必须向省级文化部门申请并报文化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