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频道 > 中国新闻 > 正文

[网友原创]打击票贩子岂能“以恶制恶”

央视国际 (2005年01月31日 19:36)

    专题:网评天下精华版

  春运开始,客流如潮,票贩子猖獗,打击票贩子成了当前各地铁路公安部门重中之重。看1月30日中央电视台《中国周刊》节目,主持人白岩松就向观众介绍了一些地方对付票贩子的“高招”和“绝招”。请看:

  西安火车站售票大厅有一个票贩子示众曝光栏,25个票托和票贩子的照片贴在了那里。警方介绍,他们除了对票贩子和票托进行拘留和处罚外,还将他们曝光,使广大旅客认识他们,避免上当,此举效果非常明显,捷报频传。

  还有一个火车站,警方把抓获的票贩子进行整编,统一让这些人穿上红马甲,充当起了服务旅客的志愿者,这些“红马甲”提着大水壶四处奔走,倒水送茶,一趟趟地帮旅客往列车上搬行李,一片繁忙景象。

  不否认,这些对付票贩子的“高招”颇有成效。可仔细咂摸,又觉得有些不对劲,笔者眼前又呈现出那些交通违章者站马路挥舞小旗的情景,颇有些以违法手段对付违法行为的味道。

  票贩子破坏正常铁路秩序,非法牟利,还可能把那些假票卖给不明真相的旅客,十分可恶,该打击。怎样打击?笔者以为,依法打击应是警方的最基本原则和底线。“倒票的获利不超过500元,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拘留15天或者治安罚款;获利不超过5000元的,按照《刑法》规定,要进行一到三年的劳教;超过5000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7年。” 从铁道部2005年春运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的情况中,从北京市铁路公安处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所言中,人们清楚地听到:罚款、拘留以至追究刑事责任是对付“票贩子”的法定办法。

  就是说,曝光票贩子照片,把好人好事作为惩戒手段等“高招”,是一些铁路警方在法定办法之外的“土办法”、“活办法”。西安工业学院教授郑升旭就认为警方做法欠妥。对于行政执法来说,必须是法律允许做的才是合法的。不得不承认,这种做法对票贩子、票托是一种惩罚,但这种惩罚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对于票贩子和票托,也应该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

  是啊,法律是执法者的惟一武器,警方任何创造性、创新性的“绝招”,都必须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警方所有打击票贩子的行动,都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而不能因为票贩子太狡猾、打击难度大、警力有限、警方“头疼”、上级抓得紧等诸多原因,而超出法律范围自搞一套。如果大家都突破法律范围而创新,以至于“以恶制恶”,那要法律有啥用?(网友:青山)

  本栏目所载评论纯系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央视国际立场

  →→进入“网评天下”,发现更多话题!

责编:任今航  来源:

本篇文章共有 1 页,当前为第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