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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23日 20:58

    
☆ 保险法修正案草案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作适当限制 ☆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险法修正案草案,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作出适当限制,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今天在向常委会汇报保险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时表示,根据我国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对保险法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首次审议的草案中将这一规定修改为:“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李伯勇介绍说,对上述规定的修改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赞成取消对保险公司资金投向的限制;另一种意见认为,当前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不够高,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机制还不完善,不宜允许保险公司直接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经研究,法律委员会认为,保险资金的运用应当体现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原则,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作适当限制是适宜的。因此,建议将草案规定修改为:“保险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李伯勇表示,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保险公司应当专营商业保险业务,不应在核定的业务范围之外兼营其他业务活动,现实中有兼做商品营销业务的,弊病较多,为维护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对此应加以限制。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 水法修订草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再次提请审议的水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就水法修订草案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权问题的修改情况作了报告。乔晓阳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法修订草案已经进行了三次审议。在审议的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对修订草案中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权问题的规定,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意见。修订草案根据这些意见,作出了相应修改。法律委员会认为,水法修订草案已经基本成熟,建议经过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乔晓阳说,有的常委委员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出,如果农民要使用水资源,还要缴纳水资源费,这将加重农民的负担,不利于维护农民利益。对此,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后,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既要维护水资源全民所有,又要切实保障农民合法用水权益不受损害,法律委员会建议对修订草案作出相应修改。

    乔晓阳说,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意见,为了调动和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投资兴办各种水利设施的积极性,明确其有关的权益,以利于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法律委员会修订草案建议增加规定。

    乔晓阳说,这样修改,既可以与宪法及现行法律对水资源为国家所有的规定保持协调一致;同时对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库、水塘的现有利益可以维护,不影响农民既有的实际用水权益。此外,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修建水库依法进行审批,有利于国家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可以防止因私建水库引起的上下游矛盾,兼顾了各方面的利益。

    
☆ 草原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原保护和建设列于首要地位 ☆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为适应新形势下草原保护管理的需要,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提请审议草原法修订草案。草案把草原保护和建设放置于首要地位。

    受国务院委托,农业部部长杜青林就草原法修订草案作出说明。他说,草原法自实施以来,对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现行草原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草原保护管理的需要,而且实践中还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杜青林表示,为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草案规定,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针对当前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草案对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原则、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

    杜青林介绍说,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规划工作一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利于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的宏观调控,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为此,草案专门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作出了规定。

    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对草原重利用轻建设以及草原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草原法修订草案对草原建设作出明确规定。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草原建设的投入,并按照谁建设、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

    此外,为增强草原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草案对现行草原法法律责任作了较大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增加了处罚种类,加大了处罚力度,并注意了与刑罚的衔接。

    
☆ 行政审批将纳入法制轨道 行政许可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行政许可法草案首次提请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我国在依法行政方面又迈出了极为重要的一步。

    受国务院的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杨景宇在会上作了关于这部法律草案的说明。杨景宇说,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不可缺少的,多年来实际上也起了重要的作用。存在的问题是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现行行政许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障碍。制定行政许可法,对于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履行我国对外承诺,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有重要意义。按照各方面达成的共识,草案确立的行政许可制度体现了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

    杨景宇说,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设定行政许可属于立法行为,应当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做到相对集中。从权限讲,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从形式讲,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必须是公开的、规范的,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总的来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针对目前设定行政许可比较混乱的问题,草案按照合法的原则,对行政许可设定权从严作了规定。

    杨景宇说,设定行政许可还要坚持合理的原则,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也并不是都要设定行政许可。因此草案规定: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通过中介机构自律去解决;即使是市场机制、中介机构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问题,也要首先考虑通过事后监督去解决。

    杨景宇说,草案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根据性质、功能、适用事项的不同,将行政许可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杨景宇还就草案中关于行政许可程序、关于监督和责任的规定作了说明。



责编:于冰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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