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3日消息 中国第一部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实施进行监督及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实施工作监督的监督法草案,今天首次提请此间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在就草案作说明时说,具体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和工作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推进依法治国”。
据介绍,草案自六届全国人大期间就已开始酝酿。近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历次会议上都有许多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尽快制定监督法。仅九届全国人大以来,代表就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监督法的议案41件。
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王维澄说,中国宪法对这些职责已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至今仍缺少一套独立、具体的法律来规范全国及各级人大的此项监督职权。制订监督法,就是要把宪法规定的原则具体化,以便于操作。
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是监督法草案的首要内容。草案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编和撤销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废止与法律不符的司法解释,有权撤销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
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基本形式,已经形成制度。根据近年来的实践,草案增加规定:一、提出报告的机关应根据代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或向大会作补充报告。二、工作报告未被大会批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根据代表意见修改后再作的报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大会决定。辽宁省沈阳市就曾经出现法院工作报告未获通过的先例。
关于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草案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例如中央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条件,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王维澄说,监督法草案在依法保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力的同时,也将进一步规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行为。
草案规定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时必须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按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负责制,并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其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但不得代替“一府两院”行使职权,而是监督、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
草案还就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制定的有关监督审判和检察工作、经济工作和预算监督的决定或草案也被吸收到了监督法草案中。(常爱玲 乔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