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3日消息 为解决当前经济生活中欠债不还现象较为突出、有些债务人有能力还债而赖账不还等问题,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拟对刑法相关条款作出解释,明确刑法应该惩处的赖账行为。
关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草案今天提请此间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就草案向会议作了说明。
胡康生说,当前经济生活中欠债不还现象较为突出,“有些债务人有能力还债而赖账不还,甚至经法院判决裁定仍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义务,严重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胡康生说,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部门对该条所规定的“裁定”范围有不同认识。同时,不少专家和各界群众提出,对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搞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利用职权严重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致使人民法院的裁决、裁定不能执行的行为,也应当明确法律责任。
为此,草案明确规定,刑法上述条款所指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节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款规定的裁定。
草案详细规定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各种情形:
(一)被执行人员采取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员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与国家机关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草案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受贿罪的,依照受贿罪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倪四义 乔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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