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昆明8月21日电: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云南航空公司原总经理兼民航云南省管理局原局长李长信有期徒刑14年。
法院审理查明,李长信在担任云南航空公司总经理期间,在本单位对外签订有关业务合同和工程招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于1999年2月、12月收受云南航空东北客货总代理及销售旅行水袋的沈阳民航外航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肖某60万元人民币,2001年1月退还肖某50万元;1998年下半年和2000年春节,收受销售机供饮料的云南天翔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邓某的l万美元、2万元人民币及价值1.18万元的雷达表一块;1999年和2000年间,收受承建云南航空公司工程的云南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马某的1.5万美元、价值1257元的铂金项链一条、价值7955元的铂金钻戒一个;1999年7月收受销售杂志和为云南航空公司做广告的广州云龙艺画报社社长唐某的10万元;2000年春节收受销售机供品的深圳民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叶某某的1万元。共计非法收受公司客户人民币73万元、美元2.5万元及价值2万余元的财物。
法院认为,李长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大型国有企业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前被告人李长信主动向行贿人退赔了50万元,案发后退赔了全部案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长信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涉案款、物没收上缴国库。(屈明光 冯丽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