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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外逃四大途径 堵住贪官的外逃之路  
08月21日 11:23

    ■跑到周边国家■逃往发达国家■藏匿非洲拉美■通过香港中转

    北京青年报消息 “捞了就跑,跑了就了。”最近几年,国内以及某些外派机构官员腐败犯罪后,为逃避打击,往往携卷巨款潜逃海外,职务犯罪嫌疑人负案外逃的增多,构成当前经济犯罪和腐败现象的新动向。海外追逃,也因此成为共和国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行动。

    据《半月谈》报道,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其中,有的已潜逃出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001年被北京市检察机关立案的120余名在逃犯罪嫌疑人中,有70%为国有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财会人员。

    据记者综合分析,贪官外逃的去向大体有四类: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低的大多就近逃到我国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俄罗斯等;案值大、身份高的大多逃往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一些直接弄不到证件的人,索性跑到非洲、拉美等国家;另有相当多的外逃者通过我国香港中转逃到其他国家。

    危害深重的贪官外逃现象已引起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去年1月至8月间,全国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开展了追捕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专项行动,共抓获外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上千名。

    目前,我国已与40个国家签订了56个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人条约,为共同打击犯罪分子奠定了基础。

    堵住贪官的外逃之路

    张天蔚

    近来被媒体频繁引用的一组数字是:“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其中,有的已潜逃出境……”如果再加上未被检察机关掌握的部分,实际数字可能更加庞大。

    贪官携款外逃,是腐败现象的“顶级”表现之一,因为贪官一旦外逃成功,又不能被引渡受审,则意味着他们不但成功地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而且赃款也就“洗”成了“白钱”,人民的血汗,成了他们奢侈生活的资本。这样的事情多了,法律的尊严将被践踏,国家财产将大量流失,人民对政府、对法律的信心将受打击。它对国家肌体造成的将是经济、法律、政治的综合伤害。

    杜绝贪官外逃,最根本的当然还是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因为没有了贪官,当然也就无所谓外逃;或贪官一贪,就被及时发现,也就来不及外逃。但在这方面,我们面临的局面显然还不那么乐观。从披露出的案件看,不少贪官都是在贪几年、十几年,贪污规模惊人之后才被发现,而且其贪污的赃款可能已经转移,其间存在的制度缺陷和管理疏漏,实在是不可小视。

    此外,对个人,尤其是官员的个人财产来源,应该有必要的审查监督机制。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一方面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对个人财产状况和来源又采取暧昧和放任的态度。目前,一些官员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子女在国外留学,其生活之奢华、花钱之豪放,已经在国外传为“美谈”,但只要其供养者没有“犯事”,其经济来源似乎就从不受追究。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使贪官还未外逃,其赃款就已经转移,另一方面也为贪官的外逃预留了后路。而如果官员或亲属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能够受到及时的追究,上述的现象就可能减少很多。

    如果贪官外逃已成事实,当然就只能利用法律手段进行追究与制裁。但据专家介绍,目前对外逃贪官的引渡面临各种困难,因为目前与我们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十来个国家,而那些与我国没有引渡协议的国家,就可能成了外逃贪官的“避难所”。尽快地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订引渡协议,当然是打击外逃贪官的有力手段,但专家认为每一个协议的达成都很不容易,因为往往“涉及到司法理念和人权观念等原则性的冲突”。

    贪官外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事实,打击贪官外逃也是全国上下的共同决心。但光有“我们相信……”、“我们一定……”的决心是不够的,赖昌星到现在还能赖在加拿大躲避中国法律的制裁,可见打击贪官外逃还是一项艰苦的工作。



责编:赵玮宁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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