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还对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条例规定,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条例还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将受到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或是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另外,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同一天分别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况,依照规定,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天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已收到通知但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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