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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解释  
08月10日 09:42

    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记者李薇薇):记者日前从国家计生委获悉,朱镕基总理近日签署国务院第357号令,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配套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将和该法一起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共有15条。

    办法是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

    办法规定,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具体的征收标准及缴纳方式,办法规定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办法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时,要由县级人民政府计生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办法还特别强调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对于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社会抚养费的有关人员,将给予相应处罚。

    办法还对流动人口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时,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作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主要对以下几个问题作出规定:

    违反计划生育法者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从今年9月1日起,将依法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但同时,以计划生育的名目擅自增设其它收费项目和罚没处罚的行为也是绝对不允许的。

    根据《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违反者,将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据了解,为防止打着计划生育旗号乱收费的现象,财政部、国家计生委曾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更名为社会抚养费,并将这项收费列入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

    这位负责人说,《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出台,一方面可以引导公民切实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更重要的,它将通过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的规范,约束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的征收行为,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6种人有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

    从今年9月1日起,6种人将有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

    《办法》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但由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还授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生育政策。因此,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不仅要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原则规定为判定依据,还要以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有关公民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判定依据。

    因此,综合各有关法规的相关规定,当我国公民的生育行为出现以下6种情形之一时,就要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

    1、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范围;2、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3、公民收养子女的行为不符合收养法或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或依法收养后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4、公民再婚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5、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以及公民涉外、涉台港澳婚姻中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6、公民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

    征收社会抚养费要有专用收据

    根据《办法》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要有专用收据。国家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强调指出,社会抚养费收据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印刷。

    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直接到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该金融机构向缴款人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收代缴的,由代收代缴的机关、单位向缴纳人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

    这位负责人说,实行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制度,对规范基层代收代缴工作,严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要全部上缴国库

    《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国家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体制实行收支两条线,作为收的一部分,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也就是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作为行政性收费应列为一般预算收入,必须缴入国库,具体操作办法是全部上缴县级财政。各地以往实行的社会抚养费乡收县管,财政监督体制和专款专用制度相应予以废止。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另外,对于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要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征收社会抚养费要下达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不是哪个部门说收就可以收的,要由有关部门下达书面征收决定,还要给有关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国家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由于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编制偏紧,不少地方地域广阔、交通不便,以及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需要作大量具体、细致的调查工作等因素,单纯依靠县级计生部门难以保证完成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因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特从实际出发作出这条规定。 他同时强调,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行政主体只能是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则没有以自己名义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主体资格,而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此项行政权,其行为的后果也由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社会抚养费只交一次

    为了维护公民权益,避免重复征费,《办法》规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

    国家计生委有关负责人日前解释说,这一规定体现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不得因同一事实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追收其差额部分。例如,某甲是河北人,在北京打工,因违反地方法规规定多生一孩已经依据北京市某区计划生育部门的决定在北京缴纳了社会抚养费;那么,某甲的户籍所在地河北某县计划生育部门即不能就某甲的同一超生行为再次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另外,当事人已经在一地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另一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当地标准高于另一地征收标准而就同一生育行为向当事人收取社会抚养费的差额部分。仍以某甲为例,其在老家河北某县发生违法生育行为,并已按该县计划生育部门对其作出的征收决定交纳了社会抚养费,某甲的现居住地北京某区的计划生育部门不得以北京的标准高于河北的标准为由,就同一生育行为向某甲征收北京高于河北的差额部分。反之亦同,在某甲在现居住地北京交纳社会抚养费之后,其户籍地河北某县也不得以标准不同而追缴差额部分。

    流动人口谁来管?新办法明确责任

    现代社会,大量流动人口外出务工、经商,这部分人违反法律规定生育子女时,谁来管理并征收社会抚养费呢?对此,《办法》有明确的规定。

    按照《办法》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如果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和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均未发现,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计生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

    “申请强制执行”和“自行强制执行”只有两个字不同,含义却大不一样。国家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对于当事人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强制执行。

    按照《办法》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位负责人说,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只能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单位、个人均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他特别强调指出,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的,也必须由委托的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强制执行,不能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强制执行,更不能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强制执行。



责编:曲歌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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