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9月1日起,成都市将正式实施《对城镇困难人员实行医疗补助的规定》,为全市16.7万城镇生活困难人员提供总额为1683万元的帮助。这是记者今天从成都市政府获得的消息。
据了解,规定实施补助的对象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已参加城市、区(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收入人员和其他生活困难保障人员等。按规定,可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在市级或市级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和经社保部门批准的可实行门诊医疗的特殊疾病的医疗费,减去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金额,剩余的医疗费按一级医院55%,二级医院45%,三级医院35%比例予以补助。每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的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规定明确指出,医疗补助的基金将实行专项资金专项管理的办法,由成都市社会保障局做好每个年度的预算,通过严格的审计后发放,以保证专款专用。
成都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局长李小新说,实施这一医疗补助规定,可以帮助困难人员摆脱“有病无钱医”的尴尬境地,是完善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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