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了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委员们认为,草案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称评定、工龄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就业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保护了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委员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有了较大发展,办学条件不断改善,出现了一批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培养了大批国家需要的各类人才。民办教育已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但是,目前民办教育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地位与作用不被重视,鼓励和扶持的力度不够;产权不明晰,管理不规范,办学条件较差;教师队伍不稳定,教学质量有待提高;在整个教育事业中所占规模仍然偏小,等等。为了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不同需求,应尽快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通过法律来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办教育需要经费。一些委员认为,这一方面需要依靠政府投入,另一方面需要民间集资。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加强对民办学校及其财产的保护,加强对民办学校集资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否则会挫伤社会力量办教育的积极性。
在谈到民办教育集资人能否取得收益时,一些委员认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不能为了赚钱而办教育。但另一些委员认为,草案明确民办教育事业公益性原则,同时允许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有利于调动办学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来办教育。当然,应制定相应的条款,明确收费的名目和范围,防止民办教育举办者通过乱收费谋取暴利。
一些委员们认为,广大群众非常关心民办高校毕业生的学历、学位能否得到国家承认,建议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委员们还建议,教育部门应把好审批关,确保民办学校的质量,防止乱办学;把好毕业关,确保民办学校教育质量,防止滥发文凭现象的出现。(邹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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