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由全国妇联提供的材料表明,近10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拨出多项专项经费,用于儿童事业发展。我国政府正采取一系列措施,充分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为儿童创造美好未来。
1990年,在联合国召开的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上,世界各国首脑曾作出共同的承诺:让所有儿童享有更加美好的未来。十几年来,中国政府积极履行承诺,认真改善儿童生存发展状况,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为推动儿童事业的发展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我国有3.5亿儿童,约占全世界21亿儿童的六分之一。1991年中国政府正式签署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并于1990年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制定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是我国第一部以儿童为主体的国家行动计划。
为推动儿童事业的发展,国家建立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包括29个成员单位,其中有24个政府部门和5个非政府组织。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95%以上的地 (市)、县(市)政府也都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强化责任,采取措施,形成了各部门相互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已有的有关保护儿童的法律基础上,又制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劳动法》、《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修改了《刑法》、《收养法》、《婚姻法》,为保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和有效的法律援助。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解决儿童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要求,根据儿童发展状况,我国政府制定并于去年由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新的《儿童纲要》在全面分析评价中国儿童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素质为重点,以培养和造就21世纪中国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环境、儿童与法律保护4个领域,提出到2010年中国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参与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策略措施。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作为新世纪我国儿童工作的国家级行动纲领,进一步推动着中国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中国的儿童必将拥有更加美好的未来。(翟伟 吕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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