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今天通过的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据介绍,这一决定对商检法的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作出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商检法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商检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商检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修改后的商检法明确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的商检法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改的商检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沈路涛 邹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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