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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关于青少年进网吧的规定  
04月22日 10:52

    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4月3日颁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不得在本办法限定的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不得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

    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由经营者自行决定;但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

    这一管理办法还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限定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其营业场所,或者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三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责编:曹劲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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