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的停车场、图书馆、公共汽车、甚至公用卫生间里,细心的人都会发现蓝色的轮椅标志。这些标志表明这些地方有为残疾人专门设计的设施。比如蓝色标志下的停车位只对残疾人开放,无残疾人士若把汽车停在这里,不仅汽车会被交通管理部门的拖车拉走,当事人还会受到重罚。作为一个法治社会,美国政府正是通过严格实施法律,为残疾人铺平了学习、就业和生活的道路。
1990年,美国专门通过了残疾人法,规定残疾人是在身体上和智力上有残疾的人群。但谈到美国保障残疾人权益,就不能不谈始建于上世纪30年代的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简单地说,这个制度就是国家强制全社会的工作者从工资中拿出一部分钱,交给国家管理,由国家向年老退休者和残疾人士等提供生活保障。这样做的实质是,政府成为最大的保险公司,保证包括残疾人在内的社会困难人群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然而,除吃饱穿暖以外,残疾人和所有人一样,希望有受教育的权利,希望能够自食其力,希望能够自由进出公共场所。为此,美国逐步用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残疾人在这些方面的合法权益。
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在相关法律中写明了环境无障碍、信息无障碍和交通无障碍等具体规定,使社会关照残疾人得到法律的保证。同时,法律规定所有的设施和服务都必须能够为残疾人所享用。旅馆、饭店和其它娱乐场所必须同等地为残疾人提供服务。1994年,仅美国洛杉矶市公共汽车公司为在公共汽车上加装托起轮椅的装置,就投资了3000万美元。美国老牌影星克林·伊斯特伍德曾因自己经营的饭店中未设残疾人专用卫生间而受到起诉。
残疾人事业的另一工作重点是残疾儿童的教育,让残疾儿童能够进入公共学校学习。70年代美国有一著名案例,一残疾儿童由于不能弯腰,父母专门买了一条特训狗,帮助孩子捡起掉落在地上的东西。但由于当时的学校都不允许带狗上学,造成孩子失学。孩子的父母把学校送上公堂,后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学校允许这名残疾儿童带狗上学。此事对全美的学校都造成震动,学校开始把为残疾儿童创造方便作为重要工作之一。
为保证有工作能力的残疾人能够就业,1994年后,美国法律要求15个人以上的企业招工时,雇主不能仅以身体的理由就把残疾人拒之门外。在招收残疾人雇员后,雇主必须出资修建残疾员工专用停车位,以及抵达办公室的无障碍通道等。美国政府作为最大的雇主,身体力行保护残疾人权利。美国政府近年曾颁布政策,要求信息技术公司提供给政府的产品必须能让有残疾员工方便使用。根据最近一次统计,美国政府部门有16万残疾雇员。
为保证有关残疾人权益的法律能够顺利实施,美国多个政府部门都可以接受残疾人的申诉,并实施检查。残疾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也成立了多个协会,为残疾人提供多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有专家评论说,美国的残疾人开始由依赖别人生活走向独立生活,在不需要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做任何事情。
在洛杉矶执业的美国联邦法院出庭律师王太和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说:“残疾人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人群,一个弱势人群。如何关心他们、照顾他们、给他们提供平等的学习和工作的机会,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但王律师也指出,美国的残疾人保障工作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社会上歧视残疾人的事件仍时有所闻。因此,保护残疾人的权益仍然需要全社会的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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