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比例。
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福利性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任务目标和主要措施。
针对残疾人个体就业,中国残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下发了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切实的扶持。
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和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的具体措施。
我国还制定了避免残疾人下岗的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发布了关于做好下岗残疾人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要采取切实措施,避免残疾人职工下岗: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律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一般不裁减残疾职工;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企业因兼并或破产,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并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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