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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日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

  办法规定,宁夏获得经国家批准的普通高等院校、承担研究生教育的科研机构、高等职业技术专科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授予的中专以上学历的非在职毕业生,要树立市场就业观念,多渠道、多领域、多形式就业,鼓励毕业生自强创业。毕业生在毕业前半年内可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协议书、身份证、学生证等有关证明及有关材料、有效证件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

  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聘用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自本人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和人事档案保管手续之日起可计算工龄;若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工龄可连续计算。毕业生的组织、人事工资关系等可统一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在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政治生活待遇、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到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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