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少数非公有制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经营者只顾自身利益,致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被侵犯。
一、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在招收女职工时,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待遇仅凭口头约定,一旦遇到劳资纠纷,企业便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一推了之;有的虽私自签下所谓招工协
议,但其中的内容往往是对女职工提出十分苛刻的要求……
二、劳动保护条件较差。一些企业经营者经济利益至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顾生产条件的改善,导致女职工长期工作在强噪音、酸雾、漆味污染弥漫的环境里,使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受到极大的损害。尤为严重的是,每当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时,企业还总是以种种借口不履行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超时工作比较严重。有些企业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或突击完成生产任务,往往采取多加班、拼劳力的做法,特别是一些从事服装、纺织生产等企业,强行安排女职工加班加点的现象尤为突出。由于长期超负荷的疲劳工作,严重危害了女职工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因疲劳过度酿成工伤事故。
四、缺乏卫生保健条件。据调查少数非公企业,擅自安排女职工在经期内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不给女职工配发必需的防护衣、手套、鞋子、专用口罩、眼镜、皮肤防护油膏和保健饮食等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女职工急慢性中毒或引发职业病的现象时有发生。
五、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但尚有为数不少的非公有制企业没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因而使一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女职工(50周岁),无法享受办理退休和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有些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患病时,企业既不支付病假工资,又不承担医疗费用,尤其是一些大病患者,由于受高额医疗费用的困惑,不敢轻易到医院就医用药,最终拖延或失去了救治的机会。有些企业对女职工生育休假按事假论处,任意取消三个月的产假待遇。
六、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有的企业经营者对女职工在工作中出现的某些失误,除了在经济上给予处罚外,还要破口辱骂甚至被殴打、体罚,甚至搜身等。
鉴于上述情况,强化和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迫在眉睫,为此:
——要加大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宣传力度。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宣传,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要加大劳动执法督查力度。人大、妇联、公安、劳动、总工会等部门,应依据有关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采取专项检查和联合督查相结合的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非公制企业女职工的使用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做到违规必纠,违法必查,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要加大建立妇女组织的力度。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妇女组织,使之成为女职工的“娘家”。
——要加大侵权行为的举报力度。政府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开举报地点和电话号码,以便女职工权益受侵害后可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尽快制止侵权行为的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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