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明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病和部分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按属地(企业所在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以外的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通知规定,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职工伤亡报告书》,作为工伤认定的申请;企业不提交《职工伤亡报告书》的,职工或其亲属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填写和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
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职工伤亡报告书》,或者由职工或其亲属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确认是否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认定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对工伤认定作出决定的,发给《工伤认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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