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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费税改革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有十亿农民,农民负担过重一直是许多地方的突出问题。因为在我国广大地区,农村社会的运转基本上就是通过向农民收费完成的。农民负担重就重在要承受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集资和罚款上。为了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民增收,从2000年起,安徽全省和其他九个省区的若干个县(市)率先在全国进行了农村费税改革的试点,2002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第25号文件《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将这项改革进一步推广到全国20个省份,试点省份分为两类,一类是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6个省市自治区,中央财政将向其分配专用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另一类是上海、浙江、广东等沿海经济发达省市,它们不享受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可以自费扩大改革试点。

  农村费税改革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现行农业和农村领域的税费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规范农村分配制度,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改革的措施被高度概括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和一项改革":即取消屠宰税,取消乡镇统筹款,取消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用三年时间逐步减少直至全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规定新农业税税率上限为7%;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以农业税额的20%为上限征收农业附加税,替代原来的村提留。可以说,农村费税改革将搭建起一道阻挡不合理负担的铁闸,农民承担的税费名目从此变得简单明了、有据可查。

  正因为农村费税改革是一次农村经济利益的大调整,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因此有人称之为1949年以来继土地革命、改革开放初期推行家庭承包经营制之后的"中国农村的第三次革命"!我们相信,农村费税改革的深入一定能为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积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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