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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有了明确界定(2003.11.02)


  目前一些所谓的“平价药店”,卖的都是高价药,这也一直是困扰平价药店发展的瓶颈。从现在开始,制药厂强制平价药店按照指定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价格垄断而受到查处。

  根据刚刚实施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经营者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不得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北京工商大学教授梁晓民:制药厂强制平价药店按照指定高价销售药品就属于这种行为,他在国际上也是被当作一种价格垄断行为,受到管制。

  除强制售价外,由国家发改委制订并开始正式实施的这部《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还明确认定了以下四种价格垄断行为,即:经营者之间相互勾结串通市场定价的行为;凭借自然垄断获取暴利的行为;低于成本恶意降价的行为;以及对不同消费者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歧视行为。

  梁晓民:把我国目前的价格垄断归纳为这五种行为有它的合理性,也符合国际惯例,但是要真正去执行它,成本太高,世界上很多国家在这方面都不成功。

  梁晓民认为,要提高制止价格垄断行为的效率,就不要轻意干扰市场的充分竞争,只有当消费者权益受到实质侵害时,制止行为才可能变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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