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三部有关金融业的法案草案被提请审议,分别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和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在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中,一些对商业银行的限制正在被放宽。
《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中有一处条款被删去,原第41条第2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删掉这一条款意味着政府将不再强制国有商业银行发放政策性贷款即特定贷款,国有商业银行在自主经营方面与股份制银行站在了同一个起跑线上。另外,在投资方向上,修正案草案中也有了一些细微的变化。如原来第43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修正案草案中则对此限制加上了一句——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将来国务院放宽商业银行的投资渠道留下了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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