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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2003.06.23)


  在今天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第二次了审议。其中关注度最高的是有关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内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这一规定的实质意义是保证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足额获得赎回款项。增加这一规定目的是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除此之外,二审稿中还对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机构范围进行了限制,对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员的条件都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增加了对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对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也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目前,国内已有几十支基金公开发行,基金已逐渐成为资本市场上的一直重要力量,这也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受到广泛关注的重要原因。该法规何时出台,目前还没有明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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