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经济信息联播):从4月18日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凡以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破产时,该土地使用权由有关人民政府收回,并依法处置。
依据该司法解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企业无权处分。用该土地使用权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该抵押无效。如果企业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在破产诉讼中则应认定抵押有效。
一般来讲,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可供清偿的财产很少,只有所在的土地比较值钱,很多企业都在土地方面做文章。 同期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认为:“利用土地做文章,这里面出现追加抵押,做假的抵押,出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地方上面倒来倒去的现象。最高法院主要是遏制防止假破产,真逃债或转移土地(使用)权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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