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3月27日发布规定,对自去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做出了补充。
这一规定补充的是,上市公司因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连续两年亏损,并在当年继续亏损的,应暂停股票上市。 另外,如果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在审计中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等,证券交易所在对其作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决定的时候,可以做出独立的专业判断。
补充规定还对股票恢复上市、终止上市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有关人士指出,4月份将是上市公司2002年年报披露的高峰,尤其是大量亏损公司年报将在今后1个月内集中公布,中国证监会此时出台补充规定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年报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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