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外管局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2003.03.24) |
|
|
|
从4月1号起,外商利用在国内获得的利润再进行投资,也将享受外资待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的许可范围从原有的外汇、实物、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形式扩大到清算、转股、减资等财产境内再投资、未分配利润、应付利润、债转股等形式。这个通知,明确了外商将在中国的投资收益进行再投,将享受外资待遇。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认为:“(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利润再投资,享受等同于你实际从国外把资金拿进来一样的待遇,原来没有,现在把它明确了,细化了,应该对外商来讲是一个很好的消息和好的管理。”
|
- 返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