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有关外商投资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新规定开始实施。一种类似于有限合伙形式的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将在我国出现。
这种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与普通的公司有很大不同。一是主要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而管理人员要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当企业资不抵债时,主要出资人损失的只是已经投入的资金,而管理者要以个人资产偿还;与此相对应,企业的利润不是按出资比例分配,而是依照合同的约定。持有很少股份的管理人往往会得到20%以上的利润,这意味着管理者的个人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这种机制类似于美国风险投资行业普遍采取的有限合伙制,正好适合了风险投资企业的需要。而以往国内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部长郭励弘告诉记者:“出现这样一个在国内没有的一种组合形式对于外商,特别是国外现在处于淡季的风险投资进入中国寻找项目,发展中国的高技术产业是很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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