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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的就业保护


  退伍义务兵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因服役期满或其他合法原因退出现役的人,军人担负着保卫祖国和人民安危的重任。因此,国家对于退伍义务兵的就业安置实行特殊的保障措施。

  钱志刚曾在某部队服役,在服役期满后,他作为一名城镇退伍义务兵被分配到某建筑公司就业,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钱志刚:我退伍复员,安置办给我分配到这个建筑公司,我对公司的条件很满意,但当时公司说,只能和我签两年合同。因为我很喜欢这份工作,所以我也是不得已签了合同。

  不久,该公司决定实行减员增效。钱志刚与该公司的合同期满后,该公司书面通知与他解除劳动关系。

  钱志刚:自从我和这个公司签订了合同正式上班之后,对我所负责的事情,从没有出过差错,和同事们相处也都很愉快,公司也对我的工作态度认可,可是公司说裁员就要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我很想不通。

  钱志刚对公司所做的决定不服,他认为作为一名退伍义务兵的再就业,应当受到国家法律政策的保护,公司不能在他没有犯错误的情况下,辞退他。所以,钱志刚在律师的帮助下,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恢复公司与他的劳动关系。

  律师:在本案中,钱志刚是一名退伍义务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退伍义务兵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钱志刚是退伍义务兵,他的要求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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