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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打官司提速(2003年10月31日)


  现在,大家的法律意识都增强了,很多人都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是在维护权益的同时,“打官司难”也成了大家的最大感受。耗时耗力,让很多想通过打官司来维护权益的人,觉得非常麻烦。北京的小荣三年来就一直为打官司而疲惫不堪,来看一下记者的报道。

  北京西城区的小荣,说起她三年来收房租的经历,真是几多欢喜几多愁。三年前,小荣因为收不来房租,而不得不把租房的人告上法庭。可是没有想到,三年来,虽然小荣也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可是这打官司也成了她的一块心病。

  小荣说,这打官司的确是很让人头疼的事情,因为每年都是周而复始的这样,她是在2001年开始起诉的,官司打赢得了。可是在2002年房租的时候,对方还不给,还得通过法律手段,今年2003年也是一样。

  每年都要通过法院来收房租的小荣,从2001年起开始了她的讨租生涯。那个时候还住在辽宁的小荣,来北京打官司为了省钱,一直都住在地下室里。她从六月立案起诉后,用了一个月的时间等待法院开庭审理,三个月的时间等待法院宣布判决。结果,判决后对方不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小荣只好又等待一个月之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这样,到她把租金拿到手里已经过去了整整六个月的时间。

  虽然最终官司是打赢了,但是小荣一点也不觉得轻松。从立案到开庭到审结,小荣每年都要耗费大半年的时间来为收房租而打官司。小荣在北京找了一个公司打工,她说,每次打官司,立案得请假,取传票得请假,开庭得请假,领判决书也得请假,实在是太累了。

  关于民事诉讼的程序,在我国民事法中一般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从立案到审结最长需要六个月的时间,而简易程序最长只需要三个月。一直以来,民事案件在立案时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都是由法院判定的。小荣的案子虽然只是简单的房租纠纷,但是今年八月她去立案时法院还是判定为普通程序,这就需要六个月的时间才能审结。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金华志说,虽然这个案子比较简单,但因为是第三次起诉,法院考虑到这案件的难度就直接定为普通了。其实如果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话,这个案子应该是适用简易程序,会更快的审结。

  据统计,目前像小荣遇到的这类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占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总数的71%,沿海一些发达地区甚至可以达到90%。但往往就是这些本来能很快判决的案子却因为各种原因成了需要六个月才能审结的案件。2003年12月1日《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将会开始施行,那审理案件的程序在哪些方面简易了呢?

  我们再来回顾一下小荣这个案子的审理过程,小荣立案起诉后,用了一个月的时间等待法院开庭审理,三个月的时间等待法院宣布判决。结果,判决后对方不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小荣又等待一个月之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最后拿到租金就用了6个月的时间。起诉(1个月)--开庭审理(3个月)--判决(1个月)--强制执行(1个月)--拿到租金。那如果小荣的案子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话,哪些方面简易了呢?法官向我们介绍,因为小荣的案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以一个月之内就可以审结。首先原告起诉后,被告不需要15天的答辩期,可以马上开庭。而开庭审理的五个步骤--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审判,其中前三个步骤都可以省略或简化,而法庭宣判也不用继续等待,当庭就可以审结。

  这样看来,用了简易程序以后就可以大大节省小荣的时间和精力,那现在您肯定他想知道,简易程序到底该如何申请呢?而在其他环节又有哪些简化呢?

  一.简易程序自愿申请

  这项规定实施后,如果您去法院打官司立案,只要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认可的民事案件,就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最长诉讼时限可以从6个月缩短为3个月。因为简易程序,法院在举证,庭审上都比较简易,这样能方便、快速地能审结民事案件。

  二.口头起诉也生效

  这次《规定》,对口头起诉制度进行了重新规范。如果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别人代写又有困难的,可以将自己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相关证据用口头表述的方式起诉。这样,就方便了那些无法自己写诉状的当事人了。

  三.传唤当事人、证人方式简便

  《规定》还指出,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这样不仅节省了时间,还可以避免因为传票传唤,而产生的距离感。

  另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这对当事人来说,真是既节省了时间,也省了诉讼的花费。

  这一规定的正式施行,可以说是方便了市民打官司,但是您也要注意,有五种情况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它们是: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法律规定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还有就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对于法院提高效率也是十分必要的。

  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还能够让诉讼参与人打起官司来更方便,更及时,更省钱,可谓是一举两得。但是,在记者的采访中,也发现有的市民存有这样的疑问,简易程序的使用会不会在程序简化的同时,漏掉一些必要的环节,从而侵害到当事人的权益呢?我们来听听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杜万华的解释。

  据杜万华介绍,适用简易程序并不是为了简易而简易,因为维护公正才是根本的。所说按照现有的法律制度,可以保证有关部门、有关法官,不至于滥用权力。即使滥用了,也有纠正的机制和渠道,保证人民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

  为了防止法官对审判权的滥用,《规定》中对简便传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用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如果没有经过当事人的确认或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就不能把它作为撤诉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规定》中明确,程序可简、文书可简,但是法庭笔录可不能简;另外,法官对于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应就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当事人做出必要的解释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也强调,方便、快捷固然是民事简易程序重要的内在价值,但绝不能以牺牲公正换取效率。《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可以说充分体现了为民、便民、利民的原则,但同时,我们也希望这一规定能够落到实处,真正的让老百姓在打官司的时候省心省力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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