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我们每个人都有同感,每次拿到这个手机交费单时,都会感叹这话费又超支了,在感叹之余呢,有时还会怀疑电信公司是不是把自己的话费单给打错了,于是再花一番功夫去打清单,可往往又查不出什么问题,不过,河南开封的一位王先生可是细心的很,他就从两份清单中找出了问题。
王先生说,他一直感觉他的电话费总是过高,每次发现也总是让他打话单,但是话单打出以后,从话单上面根本查不出什么问题。
难道是自己的多疑?面对密密麻麻、查不出问题的通话记录,王凡超只能照常拿钱买单。然而,一次偶然的机会,王凡超给朋友代缴话费,同时打出了两张话单,拿两张话单一对比,王凡超发现了问题。
王凡超说,他在同一个电话上面发现他打出的时间和他同事接收的时间不同,最长错了七秒,后来他把能调出话单的6位同事的话单清单全部调出,通过相较,他6个同事在一块通话记录是49次,结果差错就差了22次,差错率就达到40%多。
王凡超发现的问题是,同一次通话在主叫话单和被叫话单上显示的开始时间不同,有的连通话的时长也不同,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王凡超找到移动通信公司进行咨询。但咨询员说,他们的话单上非常清楚,按话单为准。
本来王凡超对自己的话费就心存疑虑,而现在碰到了问题,移动公司又不能给一个合理的解释,一怒之下,王凡超找了律师。王凡超说,他现在只是讨一个说法,说明国家有人在监督,计时计费要能解释清楚就可以了。
虽说没有发现太大的问题,王凡超却为明白消费打起了官司。并且起诉的理由只有一条,就是要求移动通讯公司出示其计时计费系统的合法检定证书。登封市法院受理了王凡超的起诉,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移动公司答辩认为:我国目前尚未开始进行移动通讯计时计费系统的检测鉴定工作,另一方面,河南省的移动通讯公司只有一个计时计费系统,不能向单个手机用户提供提供及时计费的合法鉴定证书。对此,法官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审判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知道他这种计量是否正确。另外根据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计量装置应该通过计量部门的鉴定后才能投入使用。今年4月份河南省已经实施了这种移动通讯计时计费系统的鉴定工作,也就是说被告应该能够向原告出示这种计时计费合系统的合法鉴定证书。
法庭经过综合审理,支持了原告王凡超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在90日内向原告提供及时计费系统的合法检定证书。目前,王凡超尚未接到移动通讯公司的答复,那么,为什么同一次通话在主叫话单和被叫话单上显示的开始时间会不同呢?我们采访了河南省计量测试研究所的专业人员,目前他已接受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委托,正在起草《交换机电子计时计费系统检定规程》,让我们来听听他的解释。
国家《交换机电子计时计费系统检定规程》起草人杜建国告诉记者,每一个城市都有一个交换机或者有一个交换机群,每一个交换机它都有它自己的时钟,就是交换机的时钟它两个之间有时候没有经过同步,时间都是从交换机上出来的,所以这个时间是根据交换机的不同而不同的。
原来,在移动公司,有很多用于信息传输的交换机,一个打出去的手机信息可能会通过几个交换机才能到达接受者的手机上,每个交换机上都有一个时钟,从移动公司打出来的电话清单是不同交换机上的时钟的时间,如果这些交换机上的时钟长时间没有经过校对,那么,它们显示的时间就会有差异。因此,这些交换机上的时钟要定期进行校对。那么,这些交换机上的时钟显示不准对消费者会有影响吗?
杜建国说,现在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是消费者相对来说可能会多付出一些话费,本来到规定时间打长途是应该优惠的,但是实际上因为它时钟不准没有给用户优惠,所以这样就会造成对用户利益的一种侵害。
据杜建国介绍,河南省今年5月份已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了用户交换机和局用交换机计时计费系统的强制检定工作,这项工作又进行得怎么样呢?杜建国说,这项工作开展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作为电信运营商来说,在接受鉴定这一块上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他们认为是对自己的一种约束,并没有把它看成是对市场的一种规范行为。
然而,对于移动通讯公司这样的电信运营商来说,似乎也有难处,早在2002年10月份,国家信息产业部下发了一个《关于检测在用局用交换机设备计费技术性能的通知》,专门指出局用交换设备的计时计费装置不属于计量部门强制检定的范围,并把对局用交换机计时计费装置的检查工作授权给了信息产业部北京电话交换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现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又把它列入强制检定的范围,运营商不知道这个到底该有谁来检定了。
不管谁来检定,对消费者来说,只要把交换机上的时钟调准了就行,事实上,交换机上的时钟的调校也并不复杂,这样一个并不复杂的问题有两个部门专门发文也没能解决好,消费者的利益还在遭受着损害,这不能不让人感到遗憾。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按照《计量法》的规定,正在起草《交换机电子计时计费系统检定规程》,但愿对局用交换机的强制检定工作能够早日进行,不要让消费者为起始时间不准而再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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