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份,正是大学生入学的高峰,很多学生都在这个时候托运行李到学校,我们栏目最近就接到了一些学生的热线电话,说他们在托运行李时对铁路托运货物的计费规定有一些疑问,为了了解情况,我们特意跟随在武昌读大学的小史来到车站,看一下究竟是怎么回事?
记者跟随要将行李托运到武昌的小史来到北京西客站托运厅。在经过安检、添表、贴标签等一系列程序后,小史将行李拿到称重处。秤上显示,23公斤。
当小史拿着交款单到交款窗口后发现,明明是23公斤的行李却是按25公斤收取的托运费,托运费为15元。对此他感到十分不解。于是他又回到窗口询问。火车站营业员告诉小史,到武昌的行李是五公斤三块钱,至于每公斤的单价是多少不知道,他让小史去电脑查询。
小史在电脑中查询到,他应交15元的托运费,与托运单相符。但电脑中并没有每公斤货物的单价,只有五公斤三元的标准,按此核算每公斤就是0.6元,小史的这23公斤货物本应交13.8元,这次托运他就多交了1.2元,将近全部费用的1/10 。
火车站的营业员说,他们这里是五公斤进位的,要是一公斤也算是五公斤,要是六公斤,就按十公斤算,这里铁道部一直以来的规定。如果顾客觉得不合算,只能把托运东西的重量减减了。
小史送到托运厅托运的行李,都是里三层,外三层,包得严严实实的。要把这包打开,再从里面取出一定重量的物品,真不是件容易的事儿。所以,小史也只有无奈的吃下这个哑巴亏。小史说,他这点钱是不多,可是这个制度却太不合理了,每个顾客都多出这么一点钱,算起来可实在不少。
只因为自己在打包行李时,没有好好的称上一番,就平白无故多交了一笔钱。我们在北京西客站附近一了解,发现有不少人和小史有同样经历。有位顾客说,他以前在西客站托运过北京的土特产,五公斤多一两百克吧.当时就收了十公斤的钱。
记者在北京西客站托运厅门前大约停留了两个小时,发现至少有三十多位旅客,办理了托运手续。如果按每位平均里程为1000公里的旅客多交3公斤运费来算,这些旅客就会共多交托运费540元,一年下来,旅客多交的托运费就会高达1576800元,这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啊。托运厅里明明有度量精确的称,可行包托运为什么要按五公斤进位呢?记者再次来到这个托运厅了解情况时,却遭到了拒绝。
记者了解到,1997年修订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中第四章行李、包裹运价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行李、包裹运价的计价重量以5公斤为单位,不足5公斤按5公斤计算。而且据记者了解,这个按5公斤作为计费单位的规定,一直以来就没改变过。大家都只知道这是老规矩,可乘客有疑问了,难道这个老规矩就不能与时俱进,也改改吗?
我们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把5公斤作为计费单位的规定,是由来已久。而且铁道部门也是为了考虑计量的方便,才这样规定的。可是现在很多车站都实现了电脑办公,已经不再需要用人工来计算,为什么就不能制定一个以一公斤作为计算单位的一个托运费用的标准呢?
铁路托运我们会遇到这样的问题,那么采用其他方式的托运,收费标准又是什么样的呢?会不会稍微精确一点呢?来看一下记者到邮局和长途客运站的调查。
邮政包裹的邮寄也是人们生活中一种十分重要的异地交接物品的方式,那么邮政包裹的邮寄的价格是怎样计费的呢?邮局营业员说,这里按每五百克一个档计费,如果超过五百克,不管超多少,501克也按一公斤算。
记者来到北京市六里桥长途客运站,向工作人员询问了汽车的货运价格情况;他们说,这里33公斤以下40元,16公斤以下就30元。记者算了一下,如果按16公斤以下30元计算,每公斤约为1.87元,假如所托运的货物只有5公斤,那么,就意味着托运人就要多交20.65元。
我们了解到,邮局规定邮寄包裹按照500克的计费单位来收费也是为了计量的方便,可那个长途客运站公布出来的货运收费标准可就不是国家规定的了。记者了解到,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汽车运价规则》中第五条规定: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国家的规定本来是按照一公斤作为计费单位,可是到了那个长途客运站,却变成了16公斤。不管是国家规定的,还是车站自行规定的一些计费单位,也许是为了方便计算托运货物的费用,可是却让消费者吃了哑巴亏,那么这种计费方式,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呢,我们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
问题1、铁路 汽运 邮政托运采用不按实际重量记费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我认为经营者的这种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讲,就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平等交易权。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平等主体,要遵循的是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也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就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时候,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的条件。像上面这些,我认为他计量不公平、不正确,明明是有21斤,就应该按照21斤,不能是25斤,这样的差别会很大,这是一个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问题2、消费者遇此情况是否可投诉?
有些东西是由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东西,我们消费者如果在市场经济当中,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过程当中,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应当向有关部门去申诉,向消费者协会去投诉,向经营者去据理力争。我们的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着公平交易的条件。如果你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管受到损害的大小多少,你都有权利去投诉、去申诉,去主张你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
其实,像铁路、公路、邮局应该算是托运货物的老字号了,可为什么这托运东西就不能按照实际重量来计费呢?我们了解到,航空货物托运时的计费标准是这样的,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尾数四舍五入。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1公斤计算。贵重物品,计量单位为0.1公斤。也许是因为航空货物托运的价格比较贵,所以计算的相对精确,可这也说明,如果按1公斤或更小的单位来计算托运的费用,好像也没那么难。我想以后如果老字号托运货物也能订立新规矩,那大家托运东西也就不会花什么冤枉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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