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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为何翻案(2003年9月8日)


  2002年9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重要规定就是将医疗鉴定工作由原来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改为独立于医院和患者的第三方医学会,一年来一些原来已经被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件,在新成立的医学会的重新鉴定后,被认定为医疗事故,这个条例的实施让许多患者和家属得到了应有的赔偿,改变了命运,贵州的侯庚荣老人就是其中的一个。

  侯庚荣,现年65岁,现在独自生活在一个三十多平方米的小房子里,他每天起床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把老伴的遗像擦的干干净净。侯庚荣的老伴去年因为扁桃体发炎在就医过程中死亡,这一天侯庚荣再次拿到了老伴的《医疗事故鉴定书》,面对与第一次截然不同的鉴定结果,他忍不住流出了眼泪。那一天,侯庚荣和老伴像往常一样,去家门口的菜市场买菜,因为前两天一直有些咳嗽,李碧英提出要去买点药,于是两人去了菜市场旁边的中铁五局金顶山社区服务中心。在医生的建议下,侯庚荣同意输青霉素治疗,没想到,仅仅输了十几分钟,老伴就开始感到头晕、难受。出现意外后,医生开始实施人工呼吸等紧急抢救办法,半个小时以后,抢救无效,病人死亡。侯庚荣认为是医院治疗手段不对,导致了老伴的死亡,于是向医院提出赔偿。

  在侯庚荣的请求下,医院向贵阳市云岩区卫生局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按照当时执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云岩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这次鉴定的鉴定机构,当时的鉴定委员会主任也是云岩区卫生局局长,而发生事故的医院也是由云岩区卫生局主管,处理鉴定事故的专家还是由云岩区卫生局指派。

  一个月以后,鉴定机构公布了鉴定结果,鉴定认为这次事件属于医疗意外,医院不承担责任。本来想通过医疗鉴定来为老伴讨回公道的侯庚荣,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这个结果。面对鉴定结果,侯庚荣坚决不服,并向贵阳市卫生局申请重新鉴定。2002年9月,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实施,贵阳市成立了医学会,同时贵阳市卫生局也将侯庚荣的鉴定申请转交到了医学会的鉴定办公室。经过鉴定办公室的审查,侯庚荣的申请符合重新鉴定的标准,并且让侯庚荣亲自参加了抽取专家的过程。 这次,由医院抽取两名专家,侯庚荣抽取抽两个,法医由医学会的人抽,三方对面抽,抽签以后就封在信封里面去了。

  三个月之后,重新鉴定的结果公布了,认定这次医疗事件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完全责任。为什么同一事件,两次的鉴定结果却完全不同,负责执行重新鉴定的相关部门怎么看待呢?贵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主任李玲认为,在个别案例中,重新鉴定的结果会和以前不同,这是因为执行的两种鉴定程序都不同,这说明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能更多的保护患者的权利。

  现在,侯庚荣每天还会擦老伴的遗像,他告诉我们,现在他看着老伴的遗像心里塌实多了,他觉得他为老伴讨回了公道。

  在贵州,一年以来像侯庚荣老人这样依靠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讨回公道的人还有很多,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在条例实施一年内没有得到司法结论的医疗纠纷都可以到当地的医学会申请做再次的医疗鉴定,据了解在贵州省医学会一年来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例中,有三分之一都是否定了原来的的鉴定结果。而且这种现象在全国的许多地方也存在,黑龙江省医学会一年来所做的75例医疗事故鉴定中,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有31例,其中有18例都是否定了原来的鉴定结论。如此看来,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实是更好的维护了患者和家属的权益,那么新条例究竟从哪些方面为患者着想了呢?

  1、鉴定机构改变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前,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主要由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工作交给了中华医学会以及各地的分会。由医学会聘请专家建立专家库,在做医疗事故鉴定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抽取专家来做鉴定,这样就使鉴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2、患者有权复印病历

  在过去的医疗纠纷中,让病人家属处于被动地位的就在于手中没有原始的病历材料,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首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并复制部分病历。病历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中十分重要的证据,这一规定更加有利于医疗服务的透明化,减少医患之间不必要的误解。

  3、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2002年4月1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要求因为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只要原告(患者)能够证明自己受到医疗行为的侵害,医疗机构则必须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和自己的医疗人员无主观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说明以上几点,将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变化主要表现在鉴定机构的改变上,同时在司法程序上也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无疑是让医疗事故案件的判定更加公正、透明了。然而在这些变化的同时我们也发现了另一个变化,那就是医疗鉴定的费用增加了近十倍,条例实施之前,做一次医疗鉴定只需要三、四百元,而现在各地医疗鉴定的费用是:省级医学会最高4000元,最低2000元,市级医学会最高3000元,最低1500元。那么为什么医疗鉴定的费用会变得这么高呢?

  专家介绍说,因为原来的鉴定费二、三百元,是卫生行政部门的政府行为。而现在政府职能转移给了医学会,医学会是一个中介组织,是一个群众性的社团,自收自支的,这里头包含了鉴定专家的往返的旅差费、鉴定费、食宿费用等等,所以这个费用比较大。

  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的,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而且现在各地医学会执行的价格也是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来定的,但是这样的收费,对于患者来说又有多少人能够承受呢?来看记者在北京的调查。

  记者在北京的几家大医院外发放了100份调查问卷,对来自全国各地的患者就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其中就出现了医疗事故你会选择怎样的方式来解决的问题,15%的人选择了和医院协商解决,另外还有人觉得就算治疗时医院出现了错误,如果没出什么事,也就算了。还有80%的人都选择了会去做医疗鉴定。但是当得知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要几千元时,只有10%的人认为可以承受,20%的人认为有点高,但还能接受,有70%的人都认为太高了,难以承受。

  虽说在患者看来,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是太高了,可是记者的采访中了解到,现在这样的收费标准,还是不能满足医疗事故鉴定的实际支出,医学会还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经费上的支持。然而当患者遇到医疗纠纷时,医疗事故鉴定是能够给予他们公正的主要途径,也是医疗诉讼中的重要证据,然而几千元的收费却有可能成为他们经济上不能承受之重。那么对于那些生活贫困和处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之下的人,他们又怎么来打医疗官司呢?

  据律师介绍,患者在申请鉴定处理的时候,一定先要咨询专家,看自己这事是不是真的是医疗事故,在有一定的把握的时候,再去提出处理,这样可以少担些风险。其实对于大多数患者来说,按照新的《医疗事故鉴定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方机构支付,也就是说你如果有了比较充分的证据,对鉴定结果比较有把握,那么这个鉴定费可能只是你提前垫付,最终还是会由医院来出,那么对于生活贫困的人来说,如果确实拿不出鉴定费,有关部门也正在考虑建立相应的救助机构,帮助他们进行医疗鉴定或者部分减免他们做医疗鉴定和费用。其实从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我们也能看出,许多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都是希望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能够得到公平的维护合法权益的机会。

  我们在调查中还发现,有很多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还不太了解,北京的王小姐就给我们打来了咨询电话,说她在北京东城区的一家医院做甲状腺肿块切除手术时,她认为是由于手术失误,使她的左侧声带发不出声音了,她想去做医疗鉴定,但不清楚医疗鉴定的程序,希望我们在节目中能够帮助她。

  如果是你单方面要求做鉴定,就要向你所说的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也就是东城区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卫生局会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不能判定的再交给东城区医学会鉴定。医学会在接到申请的5天之内会通知你和医院,在收到通知的10天之内提交有关的资料,你要交事故的陈述材料、门诊病历、化验单以及一些你已经掌握的相关资料,你可以到医院要求复印有关的病历材料。提交材料的同时要交纳鉴定费,东城区医学会的鉴定费用是2500元,如果是你提出的申请,鉴定费用就由你出,如果鉴定结果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费就由医院出。参加鉴定的专家由你和医院在电脑中随机抽取,如果你发现某个专家是这家医院的医生,或者和医疗事故争议有某种利害关系,你可以要求这位专家回避,专家确定之后,医学会会尽快组织专家进行鉴定,45天之内会出鉴定结果。如果你对鉴定结果不认可,还可以向北京市医学会再次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的费用是3500元。如果再次鉴定的结果你还是不认可,可以由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向中华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

  另外,有些患者会直接要求中华医学会做鉴定。其实,中华医学会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它需要的程序需要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司法部门的商请委托,认为在本地区确实是疑难复杂的,以本地区的医疗技术水平是无法做出鉴定结论,或者一些其它种种因素等要求中华医学会做,而不是患者本人或者是医院、医疗机构委托来做。各地申请医疗鉴定的程序都和北京相同,因为北京是直辖市,所以医学会分为区级和市级,如果你所在的地区是省份,就可以先到市级医学会做医疗鉴定,如果对鉴定结果不认可,再到省级医学会做二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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