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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合同之-:合同的有效期(2003年8月28日)


  口头承诺的好,可就是落实不了,直等到申请出国变的遥遥无期,这才知道是合同出了问题,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来看看郑州候先生的遭遇吧。

  侯先生在网上和媒体上看到加拿大海外服务中心在加拿大缅省招收护士,护校毕业,四年工作经验,英语水平一般,条件不高可待遇却很好。正好侯先生的女儿符合这个条件,符合这个条件的还有张女士和王女士她们,看到消息后她们分别拿着相关的材料来到加拿大海外服务中心在郑州的办理机构郑州市加海福咨询有限公司。

  据介绍,公司人员承诺三个月给顾主信息,半年拿到大使馆的档案号。而且侯先生他们问了公安厅,听说这里有公司的押金。

  于是侯先生他们就匆匆忙忙的交了4000美金之后与加海福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份合同,随后侯先生他们一边工作一边学英语,可随着时间的推移一转眼半年过去了,出国的事情一点也没有进展。

  侯先生他们多次找到加海福有限公司进行询问,可每次得到的答案都是正在办理,在这期间这家咨询公司也改名叫美致蓝出国咨询公司,这样一来让侯先生感到女儿出国移民的希望渺茫,为了不在耽误时间侯先生他们决定放弃办理出国的手续,可当他们翻开合同时合同的条款让他大吃一惊。合同其中有一条就是如果你主动放弃审请,要没收你以前交的款项。而如果办理的话,就没有时间限制。

  这下让侯先生他们进退两难,退出去自己当初交的钱就要不回来,不退自己一家就要无限期的等下去,气愤的侯先生他们再次找美致蓝出国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询问。中介公司负责人说,一个中介公司的第一操作时间是不受中方控制的。

  经过多次协商没有任何结果的情况下,侯先生他们将此事投诉到了河南省消费协会。消协认为,合同有两条是对消费者十分不公平的。第一是出国没有期限遥遥无期,30年50年他们都不违背合同,第二就是侯先生他单方面停止合同的话,就违约可以不退给侯先生交的那些钱,所以这个合同有点不合理,首先违背了消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务的时候,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原则。

  合同遥遥无期,看来候先生的女儿要走出国门,就只能在遥遥无期中无奈的等待了。候先生的女儿是为了出国工作,遭遇了合同麻烦,可他毕竟在当初签合同的时候还有选择签与不签的权利,而家在北京的许先生却是在自己家里同样遇到了合同麻烦,可他连选择签与不签的权利都没有了。

  北京市的许先生,不久前买了一套新房,并进行了精心的装修,可到了搬家的时候他才发现,搬进这个新家还有别的条件。 开发商通知他们去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办理入住手续的时候,就给他们拿出了一份物业合同,物业合同上的有效期是从入住之日起长期有效。

  拿着这个合同,许先生心里别提有多别扭了。先不说合同的条款合不合理,光是这个长期有效四个字就让他感到十分为难。因为今后就不可能变更物业公了司,对于今后就是成立业主委员会也好,还是说变更物业公司的话,都是不利的,但物业公司非常强硬的说,假如不签这个合同的话,你的房屋钥匙是拿不到的。

  再三衡量之后许先生还是无奈地签了字。可物业公司为什么一定要业主签的合同长期有效呢?带着疑问我们来到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的人说,他们管理的小区基本上有200万平米,有2万多户,如果是一年一签或是几年一签,那服务费就要涨上去了。

  一般来说,合同都应该有个有效期限,那么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这份长期有效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专家认为, 这个合同存在着两个重大失误,第一签订的主体不合适,物业管理合同无论是前期的还是正常物业管理期间的一个是开发商,一个就是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合同里没有作为个人的;第二个错误就是长期有效,长期有效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因为物业公司都不是长期存在的,实际上这样就侵犯了业主改聘,另选物业公司的权利。

  其实早在1999年国家建设部就印发了物业管理的合同示范文本,要求规范物业的管理行为,象片中这种合同,条款中有“期限长期有效”字样的,物业公司是无权要求业主签订的。在我们节目播出时,这家物业公司已经与许先生重新签定了合同,这回,有效期可是明明白白,写上了一年的字样。

  在生活中,我们随时都可能受到那些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的侵害,就像今天的节目中所报道的那样,其实从实际发生的情况看,消费者并不苛刻,他们最基本的要求其实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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