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两方或多方为经营事业或在特定工作中规定彼此权利和义务所订的共同遵守的条文。这个定义强调了合同各方都应该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但在我们工作中和生活中却时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合同的制定者只强调了自己的权利,或很少提及对方的权利,那这样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呢?面对这样的条款我们又该怎么办呢?
孙大姐是一位有着二十年驾龄的老司机,从一九九五年开始,她加入了出租车司机的行列。孙大姐说,到如今北京的大街小巷胡同拐角她都摸的透亮,可对于自己和出租车公司签订的营运合同,她却是八年了也没弄个明白。
孙大姐在签合同时,公司根本没让她看合同,直接翻到签字的地方让她签字,后来她才发现发现合同的一切条款,只是制约司机,根本就没有制约企业。
孙大姐说,在她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上,有的条款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你看,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第八条第二款就是这样规定的。乙方如无故解除合同,由此导致甲方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按规定收回车辆,乙方需向甲方交纳三个月的承包费。这就是说,如果司机不干了,公司还要扣三个月的钱。
同在一个屋檐下,朱先生干的也是出租车的活,说起其中的辛酸,朱先生也是一肚子的委屈。朱先生说,他每月要交五千六百七十元的份儿钱,这还不算完,而且还有一个七十元的个人调节税,加上一个八十五元的双燃料的气罐钱,一共是五千八百二十五元的毛份儿钱,每天干十个小时,都挣不出这钱来。
为了挣出属于自己的那份工资,朱先生只好延长自己的工作时间,每天工作十五个小时。半年下来,朱先生发现自己的身体已经明显地跟不上车轮的节奏了。
身体的不适让朱先生再也无法承受,于是朱先生想到了退车。2002年11月朱先生向所属单位海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递交了一份报告,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2002年年底,当朱先生把出租车完好无损地交给海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时,却遇到了一个难题。因为公司要扣除他签订合同时押在公司的承包风险抵押金,也就是营运收入保证金。一共一万五千元。
多年来,北京出租行业一直实行统一格式的《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按照合同规定,出租车司机必须向出租车企业交纳3万元左右的车辆价值保证金和2万元左右的营运收入保证金。才能获得承包资格。在北京有不少出租车司机为了能获得一个承包的机会,往往都无奈地接受了这些不平等的条约。
北京的情况是这样,其他地方的情况也各有差异,但我们从中可以看出,这些出租车公司所制订的格式合同,大多数都是从自身的益来考虑的,对于出租车司机来说,他们面对这些合同,只有签与不签的选择,根本没有一点商量的余地。
接下来我们继续关注刚才那位朱先生的情况,为了要回自己交的那份保证金,朱先生多次与公司交涉,但公司却以合同上有朱先生的签名,这表明朱先生已经接受了合同的全部条款为由拒绝了他。无奈之下,今年1月17日,朱先生找到了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解除与海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返还自己交纳的营运收入保证金。
两个月之后,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裁决否决了朱先生要求公司返还自己营运收入保证金的请求。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朱先生觉得不能接受。3月19日,朱先生将公司告上了法庭。6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判决书,判决解除朱凤新与海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营运承包合同书。理由是原、被告订立的营运承包合同书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收取原告或扣除原告营运收入保证金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无效。法院判处被告海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将收取的营运收入保证金返还原告。
对于法院的判决,朱先生没有异议。那么海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按照事先的约定,上午九点,我们来到了海洋出租车公司。可是相关负责人却没有一个在公司,约好的采访不能进行,等待中我们与这位工作人员交谈了起来。
这位工作人员说,他们的合同是按照北京市交通局的规定来制订的,至于怎么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他们也很糊涂。带着疑问,我们来到了北京市交通局,并且提出了采访的要求。 但这个要求被有关工作人员委婉地拒绝了。
记者从北京市交通局了解到,目前北京的出租汽车企业已经超过了一千家,从业人员突破了九万人。而全国出租车行业更是发展到了一个拥有150万名从业者和80万部车辆的庞大体系,那么出租汽车公司在发包车辆时能不能收取营运收入保证金呢?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志愿者邱宝昌律师说,出租汽车公司是不能收取营运收入保证金的,因为我国的《劳动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其它的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用工不得以任何的理由来收取风险抵押金、保证金,它这种保证金是类似于风险抵押金,它与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已经抵触了,所以它是无效的。另外,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两个合同,一个是劳动合同,他们双方之间建立了一个劳动合同关系,此外又签订了一个承包协议,它又相当于经济方面的承包合同,这里面提供承包合同的是由用工单位单方制作的一个格式合同,格式合同里面有加重对方的责任,就像有营运收入保证金等等,这样的合同条款,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讲是无效的,同时它又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所以这一个条款,应该作为一个无效条款来处理。
不光是出租车行业,在其它一些行业的劳动合同中也存在一些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比如,要求劳动者提供风险抵押金和保证金、抵押物等,还有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福利、工伤、保险等方面的内容,也有不合理的情况,这种合同的共同特点就是制订方也就是用工方占有优势。其实,这样的条款,即使签订了也属无效,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解除这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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