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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第五条之争(2003年7月29日)


  我们的生活离不开合同,而说到底,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公平,可有时候,合同上的一个词,却能被合同双方解释出完全不同的意思,由此带来的合同纠纷也就此上演了。

  这里是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交警大队的停车场。在停车场的西南角,有一堆锈迹斑斑的废铁,已经在这里孤零零地度过了一千多个日日夜夜。也许你没想到,它曾经是一辆价值24万元的依维柯轿车。然而,在一次普通的追尾事故后,它曾经拥有的价值被彻底改变了。

  事故车辆是周宁超承包的湖南湘潭客运分公司的长途客车,这辆车子在2000年2月24日发生了交通事故。在出事故的三个月前也就是1999年年底,这辆车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湘潭湘江支公司购买了车辆险。出事故后,他立刻通知了保险公司。

  追尾事故没有给车辆带来太大的损失,保险公司也及时进行了理赔,周宁超心想,只要把前面碰坏的地方维修一下,这车辆就可以继续使用了。然而仅仅过了三天,一场新的灾难又降临了。不知什么原因,这辆车在停车场突然起火了。

  对发生失火的事故车辆进行了详细勘查后,湖南省检察院鉴定中心后出具了一份检测报告。报告认为汽车起火不是车辆内部原因造成的。这个报告印证了周宁超的推测,他认为交警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他开始找交警部门索赔,这一找就是多半年。

  在投诉了以后呢,交警部门在2000年大概11月份左右,给了一个答复,让周宁超先找保险公司赔偿,再让保险公司找交警部门来赔偿,这在法律上叫做代位追偿。

  对于周宁超来说,代位追偿是一个新的法律名词。为此,他专门购买了一本保险法的解释教材进行了学习。法津解释让他放心了不少。在投保车辆险的保险合同第十九条上,他也找到了代位追偿的依据,他确信自己可以先找保险公司赔付再授权保险公司找交警部门赔偿。让他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不赔。

  保险公司是这样说的,周宁超的车是在停车场起的火,而保险保的是在营运当中在路上起的火才赔。让周宁超感到不解的是,就在他的车出事23天前,他们单位有辆车是在营运当中被烧毁的,可是当时保险公司却说,车在停车场出险才赔,在行驶路上出险不赔。

  自相矛盾的话让周宁超啼笑皆非,他们相约又去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也不提这个赔法了,保险公司经理的邵金南说,他不清楚当时具体是怎么说的,但对赔偿起关键作用的,还是根据保险合同。

  与公司其他车辆一样,他买的也是车辆基本险和另外两个附加险种。在后面所附的保险条款上,清楚地界定了火灾属于应该赔付的基本险。这两个字成了周宁超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主要依据,他在上面重重地划了两个圈。但周宁超按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理赔要求,还是被拒绝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湘潭市湘江支公司经理邵金南说,拒赔的理由就是两个方面,第一,根据的条款,属于免除责任,不在责任范围。还有,合同第五条所规定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况:其中有一项是扣押。根据这两个字,保险公司向周宁超和湘潭客运分公司作出了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书面通知。

  对于保险公司的决定,湘潭客运分公司和周宁超都觉得难以接受。2000年12月,湘潭客运分公司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湘江支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履行合同。湘潭雨湖区人民法院定于2001年3月21日审理此案。没想法院还没开庭,保险公司却找上门来了,要求协商,赔个10万到12万,车主当然不能接受。

  协商不成,双方最终走了法庭,就各自的观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车主周宁超:我起诉你的理由是火灾,因为我买的是火灾险,我的标的物车是火灾造成的损失,因为它没有火灾的话就不会损失。

  保险公司经理邵金南:我们首先判断它前提是扣押,扣押后才有火灾。

  车主周宁超:但是我们就认为这个扣押没有造成损失。

  客运分公司经理成文华:这是一个简简单单的火烧车的事故,你怎么能说是个扣押行为造成的呢?

  保险公司经理邵金南:火灾和扣押噢,这个东西,可能也是一种机遇,他如果不扣押的话可能这个火灾就没有,这个东西很难说。

  车主周宁超:我们在这个上面发生争论,因为这个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也就是保险公司提供的这个合同,是个霸王合同,一切解释都是围绕着它,以它的利益来解释,文字左搞右搞,都是围着它转。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是两个,一是交警队的扣车行为与合同第五条所说的扣押是否一致。二是合同第五条所说的扣押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应该是扣押行为本身给车辆造成的损失还是扣押期间的任何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失。

  2002年3月20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追加衡阳市交警支队为第二被告,由它向原告赔偿损失。对合同第五条的争议却没有解释该如何理解。

  带着疑问,记者赶赴衡阳,采访了当初办理这起交通事故的民警夏藏丰。据夏藏丰介绍,他们只是暂扣,而不是扣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写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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