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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霸王合同之一:《当保险遭遇“大病”》 (2003年7月28日)


  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买房买车买保险,我们都要签一份已经打印好的合同,不过,在签约时,您认真阅读条款了吗?您真的读懂了那些条款了吗?比如说,现在有许多朋友都买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如果真到了理赔的时候会遇到些什么情况呢?我们就来看一看,一位四川刘先生的遭遇吧。

  刘代润先生今年56岁,是一位退休的干部。去年2月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的冠心病,并且在医生的建议下实施了一种叫做PTCA支架术的手术,手术很成功,刘先生的病情得到缓解。可是在支付了高昂手术费之后,老两口的日子也一下子拮据起来,于是老两口想到了保险公司,因为在99年的时候,他们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自己的病不就是重大疾病吗,可是在填写了理赔申请表后,接下来的事情就不那么顺利了。

  去年3月19日,刘代润接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说他没有做旁路手术,拒绝赔付。

  旁路手术!拒绝赔付!这让老两口有些不明白了,赶紧把保险单拿出来仔细研究,原来,这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合同对重大疾病做了解释: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第二条就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对于这个手术还有专门的注释,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它手术不包括在内。

  医院的诊断证明了刘先生的病符合手术的条件,而与保险合同不吻合的地方就是在这个手术上,按照保险合同里的约定,刘先生只有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才属于理赔的范围,其它手术不包括在内。而支架术显然与旁路手术不同。所以保险公司自然不会理赔。

  中国人寿保险四川绵阳分公司理赔部的任刚是这样解释的:“赔付我们是有严格规定的,我们在设计这种合同的时候,对风险有一个评估,才好制定费率。我们在理赔当中,针对我们这个条款,它只涉及到十种重大疾病或手术,不是泛指所有的重大疾病,这个十种,其中冠状动脉就是指旁路手术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搭桥术。

  保险公司的态度让刘先生感到非常的气愤。回想当初业务员上门推销时并没有提到这保险只赔手术不赔病,

  按照刘先生的理解,既然叫重大疾病终身保险,那得了重大疾病就应该赔,至于该做什么样的手术只有医生说了算。而保险公司却是只保手术不保疾病,这样的保险刘先生觉得实在是太不公平了。

  刘代润先生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绵阳分公司告上了法庭,今年3月,法院一审判定刘先生胜诉,判定的理由是,这份保险是98年推出的,而刘先生发病是在2002年,这期间不能排除由于医疗技术的进步而出现的一些新的治疗手段。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最终结果我们先不去评说,还是先来了解一下,刘先生做的究竟是一种什么手术吧。

  在四川省人民医院,从事了十几年心血管疾病研究的尹云雷主任向我们介绍,目前国内治疗像刘先生这样的冠状动脉阻塞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药物治疗,就是我们所说的吃药打针,而另一种是非药物治疗。据尹云雷介绍,在非药物手段里面,他们首选微创术,只有出现了药物或者非药物介入治疗它的禁忌症的时候,不是它的适应症的时候,才会选择手术治疗。而在非药物治疗中,PTCA支架术是一种常见的一种治疗手段。

  当然,这种PTCA支架术并不是什么先进的治疗方法,只是由于它操作上简单,手术风险较小,同时不用进行外科手术等特点,所以被大量用于治疗冠心病。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冠心病都可以用这个方法来治。

  尹云雷说,支架手术和心脏外科的旁路手术,有各自不同的适应症和禁忌症,每一个病人的病情是各不相同的,对于不同的病人,不同的手术方式,他有他特有的先进性。

  刘先生的病情正好适合这种PTCA支架术,总不能为了去对应保险公司的要求,去做那种直接在心脏上动刀子的旁路术吧。同时尹教授还告诉记者,目前国内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群大约占总人口的10%左右,由于保险公司所要求的旁路手术属于高难度手术,一般的中小医院是无法完成的,尹云雷还告诉我们,国内每年进行的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才不过1000例左右,也就是说,每10万例冠心病患者中仅有一人做旁路手术。而绝大多数的患者选择或者只能选择其它的治疗方法。从这个角度来说,在这样的条款规定下,只有极少数的一部分人可以得到理赔,所以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保险合同中把其它手术排除在外。

  把其它手术排除在外,保险公司的风险也就大大减少了。我现在手里也有一些关于重大疾病的保险合同的资料,这些合同条款虽然来自不同的保险公司,可它们在重大疾病的解释上却有惊人的相似,好像这些保险公司都说好了似的。你看,有心脏病,慢性肾衰竭、冠状动脉绕道手术,也就是旁路手术,还有暴发性肝炎等等。我们的记者也拿着这样的保险条款咨询了一些医学专家,发现保险条款里规定的一些重大疾病并不是很科学。

  在这些重大疾病的保险条款里都对重大疾病都做了限定,同时每种重大疾病还都有相应的注释,经过这些严格的注释之后,这份保险对投保人来说是极其的苛刻。在这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里对爆发性肝炎是这样注释的。

  爆发性肝炎:指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脏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肝脏急剧萎缩;

  ②肝细胞严重损坏;

  ③肝功能检验急速异常的退化;

  ④肝性脑病。

  据北京大学肝病研究所副所长魏来介绍,爆发性肝炎这个定义实际上是一种国际常用的定义,但是在我们国家,我们的标准不叫做爆发性肝炎,我们叫做重型肝炎。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后是指病人很危重,按照我们国家现在的医疗水平来讲暴发性肝炎的死亡率比较高,在50%左右。

  爆暴发性肝炎仅仅是国际上一种定义,按照我国的标准应该叫重型肝炎,由于这种肝炎危害极大,死亡率很高,所以在中早期重型肝炎已经具备了合同条款中一二项条件。而且按照保险条款中所要求的重型肝炎同时又具备四种条件之后,病人的病情已经达到晚期,死亡率在50%以上。而在早中期的时候患者往往只会出现其中的一两项特征。反过来想一下,投保人为了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要等到重型肝炎发展到保险公司所要求的四种条件都具备了以后才去治病吗?而且它所规定的诊断标准也与国内的临床诊断标准上也存在很大差异。

  魏来所长介绍说,保险合同并不完全根据临床的一个标准来诊断,这样一个标准并不太好操作,比如说,肝脏细胞的坏死它的这个诊断标准是病理学的诊断标准,这样的诊断在临床上很少做。

  看来保险公司在这些保险条款的制定上真是下了不少的功夫。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算导师组组长李晓林老师告诉记者,目前国内的医疗保险基本处于一种亏损状态,所以保险公司在出台一个险种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是要避免亏损。

  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还刚刚起步,在具体的保险成本测算上与实际很难吻合。所以为了避免风险过大,保险公司往往会把条款限制地苛刻一些。另外再加上一些保险推销员在推销保险的时候会给消费者很大的误导,所以,最终导致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下面让我们来听听大家对这个重大疾病保险的评价。

  消费者:“不公平,肯定不公平。咱们国家对这个宣传的太少,了解的太少,大家没有什么渠道去了解,只有说我想入这个保险,跟业务员了解。”

  消费者:“重大疾病可以说被限制的非常严格,一般的重大疾病绝对不能跟它那个完全适应。所以说他的那个理赔和返回给的你的效益的可能性非常微小。”

  北京大学临床肿瘤学院医师:“这些癌都属于早期的癌,我不明白保险公司为什么把这些排除在外。”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算导师组组长李晓林:“保险公司应该另辟蹊径,为消费者提供更充分的服务包括保障,或者说尽可能多的服务,让风险尽可能多的分散。”

  四川省消协秘书长刘亚兵:“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不是完全处于一种公平的地位上,它们在制定这个格式条款过多的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据我们掌握的情况,不少消费者认为我这一生会遇到不少的重大疾病,孰不知它这个重大疾病只包括七种疾病三种手术。”

  我们前面提到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在99年的时候更名为“康宁终身保险”,不过我们发现它具体的条款和内容并没有什么变化。而我们所希望的是,保险的险种不仅仅只是改个名称而已。难道面对目前这个不成熟的保险市场,我们作为消费者仅有选择买还是不买的权利吗?

  其实,细想起来,类似于保险合同这样的格式合同还有很多,那到底什么是格式合同?

  国家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格式合同就是事先拟订,重复大量使用,而且在签定合同时没有经过和对方协商的这样的合同。”

  这下您明白了吧?格式合同一定要有重复使用、事先拟订、不能协商这三个特点。另外一点也要记清楚,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往往具有垄断地位或者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不过在很多时候格式合同也是很必要的,比如说,有一些交易活动经常是重复不断进行的,这时候格式合同就可以简化过程、节省时间、提高效率。所以,格式合同在我们的生活中的很多场合也越来越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他们普遍应用于运输领域、 供电水等领域。

  然而格式合同的内容并不一定全是公平的,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合同的提供方会利用拟订合同的优势减少自己的责任,而对消费者的责任却定的很细致也很周到。这些你遇到过吗?你受过它的约束吗?你曾经被动的接受过这些吗?

  这是一份观众寄来的购房合同。这就是一份典型的格式合同,上面说了,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交易取消,公司退还客户的所交定金。若是由于客户原因取消购房交易,则公司不返还定金,客户还要另付违约金4万元,这样的合同你能接受吗?

  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说,不平等的格式合同,至少侵犯了消费者的知青权和选择权,间接侵害了财产权。

  不说不知道,一说吓一跳,原来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已经侵犯了我们这么多的权益。看来,规范格式合同,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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