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的一倍,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退一陪一。上海市南汇区前不久就根据这样的规定判决了一起汽车消费的案件,按照判决结果,原告张女士买了一辆汽车,因为汽车经销商存在欺诈行为,张女士将得到退一陪一的赔偿。
上海市的张女士在2000年7月份购买了一辆金杯客车作为家庭使用,在汽车行驶了5000公里之后,张女士将车开到金杯客车特约维修站进行了第一次保养。也就是在这一次保养过程中,这辆车存在问题开始暴露出来。
保养的时候维修技术员工说,这车子型号属于A1型的,但里面的部件好像是A2型的,他说 A1和A2的型号是不一样的,这车子行驶证的型号是A1的,但车子里面的内容的实际性质好象是A2的。
维修站的技术人员所说的是指金杯客车的两个型号,一个是SY6480A1型号,另一个是SY6480A2型号,当技术人员说这辆车子有可能型号不符时,张女士很是疑惑。张女士介绍说,她的车是从上海海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的,当时买车的时候,汽车经销商也曾经告诉过她,金杯车存在SY6480A1和A2两种型号。A1型号因为内部的组装部件比A2型号的性能要好,所以价格要比A2型号高出9000多元。因为打算买一辆性能好一点的汽车,后来张女士就用99800元买走了这款表面上显示为A1型号的汽车。在这辆汽车的后备箱盖上,有明显的A1型号标志,在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等有关手续上也都标明了这辆车是A1型号。难道这辆看起来明明是A1型号的金杯汽车还会有假么?在以后的时间里,张女士和她的家人为了弄明白这件事情开始四处奔走。
他们把车子拿到上海的检测点去检测,检测的结果是车子型号与配置不一样。但他们却并不肯出示检测报告。无奈之下,张女士的家人又多次去了沈阳,找到了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要求对所买的汽车进行鉴定。最后,金杯客车有限公司派人到上海对张女士的汽车进行了实地查看,在2002年3月份,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根据张女士提供的购车手续,出具了一份非常关键的证明。在这份证明上,证实了出厂编号为2012643、发动机号为00200528的汽车为SY6480A2型号。而张女士所买的这辆汽车的出厂编号正是2012643,发动机号也是00200528。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张女士所买的汽车就是厂家所出证明证实的这辆汽车,它的真实型号是SY6480A2。
厂家一出这个证明,就说明张女士的这辆车子是A2型的,不是A1型的,张女士认为是汽车经销商欺骗了她。
张女士以A1型号的价格买了A2型号的车,她实际上是多支付了9000多元。不仅如此,因为实际车型与行驶证上的车型不符,张女士还时刻面临着被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车辆的可能,如果发生了事故,张女士的理陪也将会因为车型不符造成很多麻烦。为此,张女士找到汽车经销商要求解决问题,要求退车。
但是汽车经销商没有同意张女士的要求。2002年7月份,张女士向上海市南汇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中,要求上海海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退还购车款99800元,同时进行赔偿99800元,也就是赔一罚一。
原告代理律师商瑜认为,由于本案的汽车销售商向原告交付的车辆与发票上注明的这车型是不相符合的,这就是一种欺诈的行为,根据消法的规定,经销商有欺诈的行为就理应当向消费者承担退一陪一的责任。
对于张女士提出的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被告上海海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认为他们不应该承担这样的责任。按照他们的说法张女士的汽车,也是他们从中国航天工业供销华东公司购进的,当时他们也不知道那辆汽车型号不符。
被告代理律师戴鸣说,当时从航天公司购取的时候说的就是A1型号,而且随车携带的一些说明书和厂方面出具的车辆说明,都指明是A1型号,所以没有欺诈的故意。
2003年1月20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张女士的案件的进行了判决。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法官傅胤胤告诉我们:对于被告海岸公司的行为,法院根据消法以及国家的有关相关的规定,认定海岸公司的销售行为具有欺诈行为,对此,法院支持了原告方所提出的退一陪一诉讼请求,根据判决结果,被告上海海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退还张女士折价之后的购车款78072元,另外还要赔偿张女士99800元。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上海海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没有提出上诉。
最后,张女士得到了满意的判决结果,搀杂施假者终将会为他们的行为付出单价,这是让我们每个消费者都欢欣鼓舞的事情。另外,在这件事的采访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了很多疑点,首先,张女士所买的A1型号的金杯汽车到底是怎样摇身变成A2型号的呢?据我们了解,这辆汽车从金杯厂家到张女士手里,经过了至少四家以上汽车经销商的转手,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还有待查证。其次,张女士所买汽车出现的问题,是个别的现象,还是当时一大批金杯汽车都存在的问题?对此,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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