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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的烦恼(2003年4月1日)


  在买房和装修过程中,消费者经常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麻烦,那么,如何避免和解决麻烦呢?我们来看看发生在江苏常熟的两件事。

  2001年12月王女士在常熟市购买了一幢三十万元的住宅,为了把新房的装修的漂亮一点,她特地找到了自己熟悉的一家石材装饰公司,将室内地面部分的装修,和材料的选购全部交给了他们,三个月之后,王女士高高兴兴地搬进了新家,可以居住了半年之后,奇怪的事情却发生了。

  她的丈夫,手上起了红斑,药膏也涂不好,而她自己呼吸道不畅通,气短不舒服。王女士开出租车的丈夫,见多识广,一下子怀疑到了铺地面用的印度红大理石,可能有放射性辐射,于是他们专门请来了常数市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进行测量结果铺地面的大理石,果然没有达到国家的标准。

  常熟市产品质量检测所高级工程师陈虎良告诉我们:投诉的这批石材,放射性已经超标,不符合国家A类产品的要求,只能使用于外墙,室内不适合使用。都是石材惹的祸,王女士急忙将辐射超标的大理石,全部换掉,同时她又到石材公司,要求赔偿,但是石材公司却认为,印度红的大理石,是在石材公司没有双方约定的南非红大理石下,由王女士和公司人员一同去其他市场所选购的,因此自己不负责任。

  石材商又说:他自己看中了印度红,而且付了款,拿回来以后,我们给她装修,现在她印度红的材料出现了问题,我只是给他装修,在这个问题上,我不负责任。为此,王女士找到了常熟市12315,工商人员告诉她,石材公司侵犯了她的安全权。这里的工作人员告诉她,作为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出钱购买商品,他的身心安全就是要得到保障,作为消费者,他没有专业的知识去鉴别大理石是否放射性超标,但是作为经销商是应该提供合格的产品的,包括放射性是不是超标的问题。

  当工商部门协调时,石材公司又认为,辐射表超标的石材,并不是自己生产的,而只是帮助王女士购买的,因此王女士应该找提供石材的生产商,自己不应该负任何的责任。但工商部门的同志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商或者其他销售者。与此同时,王女士又多了一份担心,因为她与石材公司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担心石材公司不承认合作关系。但工商人员向王女士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口头约定也是属于合同形式之一,受到法律的保护,于是在工商人员调解失败的情况下,王女士一纸诉状,将石材公司告上法庭。常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2条的规定,承揽人交付工作的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制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判决,王女士胜诉,并裁定石材公司赔偿王女士各类损失17897元。

  王女士的事情能得到圆满解决,都是因为选择了法律的途径,所以,如果当您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侵害,别忘了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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