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我们到公共场所去消费,有可能会遇到一些安全问题,像挤公交车却被撕破了衣服,去美发厅染发却灼伤了头皮,面对这些不大不小的伤害,许多人往往是自认倒霉。而有的人则是拿起了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天,郭女士起了个大早,为了参加一个朋友的婚礼,她穿着刚买的新衣来到离家不远的一家美容美发厅,准备将头发烫一下,接待她的美发师是个小伙子,不知道为什么?给头发定型时,这位美发师一下子将一大瓶定型药水全部倒在了郭女士的头上。郭女士感觉到冰凉的药水一直流到脖子上了,就叫师傅拿条毛巾来擦了一下,由于赶时间,郭女士烫完发就匆匆忙忙赶回家了,可第二天早上,当郭女士再次穿上这件新衣时,却傻了眼:发现衣服上有几大片被药水染过的污迹;于是,就拿着衣服找那位美发师去,美法师不愿承担责任。
当郭女士第三次去找那位美发师时,却发现他已经离开了这家美容美发厅,美容美发厅的经营者告诉郭女士:那位美发师是租用美容美发厅的房子承包经营,现在他们已经解除了承包合同,人已不知去向。
无奈之下,郭女士只好到当地的城中区消协寻求帮助,消协的工作人员在深入地调查后发现,虽说那位美发师是租用这家美容美发厅的房子进行承包经营,但他一直没有办理自己的营业执照,而是借用这个美容美发厅的营业执照,属内部承包,法定经营者仍然是现美容美发厅的法人。于是,消协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经营者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应该赔偿损失”的有关规定,找来这家美容美发厅的老板进行调解。
调解的结果是,300元赔偿金由美容美发厅的老板和肇事美发师各付一半,可美发师在付了100元之后,剩下的50元再也不愿拿出。只拿到250元的郭女士,经多方打听,终于找到了美发师新的工作单位,她再一次找到消协,要求对方兑现承诺,最后,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50元钱。
如果说郭女士烫发染坏了衣服,损失还不算太大的话,那么,小吴在游泳馆滑倒摔伤住院,则是更加的不幸。8月5日下午,西宁的小吴与朋友一起到当地一家游泳馆游泳,上卫生间时,小吴发现那里的地面、墙面都湿漉漉的,既没有铺设防滑地毯,也没有扶手,非常滑!尽管小心翼翼,但当她踏上台阶时还是被重重地摔倒在地,左脚膝关节被便池严重切伤。
她的脚当时就摔麻了,疼痛已感觉不到。其时她的腿上已割破了整个一个大口子,肉全部翻开着、膑骨就露在外头。听到喊声,工作人员忙拿来床单将小吴血流不止的大腿包住,呼叫120,将她送往附近的康乐医院治疗。在谈到赔偿经济损失时,游泳馆领导答应等治好病再说;可当小吴住院半个多月花去医疗费及各种费用近6000元,再去找游泳馆时,却无人理睬。
西宁市某游泳馆主任说:我们当时认为起码消费者要付多半的责任,关于这个责任的划分,到底是她的责任还是我们的责任,我们两家达不成一致,最后消费者到了区消协投诉。
消协接到小吴的投诉后,当天下午就派人对该游泳馆进行了实地勘察。在那里他们发现,经营者没有在应保护的地方设置防滑地毯,也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所以,消协认定游泳馆应负主要责任,根据《消法》第41条进行理赔。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在消协的调解下,游泳馆向消费者赔偿了3000元钱。通过这件事,这家游泳馆也吸取了经验教训,马上在相关地段铺设了防滑地毯和警示牌。
青海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王俊业对我们说:通过以上两起投诉,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以后,应该及时到消费者协会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保存有关的证据,到医院进行有关的伤情鉴定。
郭女士和小吴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后,在消协的调解下,得到了相应的经济赔偿,可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那么,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到底哪些情况应该由经营者负责?哪些情况又应该由消费者自己负责呢?
公共场所又分为营业性的和非营业性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只要在像游泳馆、餐馆、宾馆、商场、美法厅、咖啡厅等营业性的公共场所受到伤害,如摔倒、碰伤等,就能获得相关赔偿;如果这些场所已经采取了防范措施或设有警示标志,消费者仍然受到伤害,则应该由自己负责。如果您在公园、路边、楼下等非营业场所受到了伤害,那就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通过过错推定责任,如果是他人的过错,由过错方负责赔偿;如果责任在您自己,那您自己就只有给自己买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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