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听人们说,买房就怕房屋面积缩水,怕多花了冤枉钱。可要反过来,如果买的商品房面积突然膨胀了,你得为这膨胀出的房屋面积多付钱,超出了你原来的预期,这时,你又该怎么办?
2001年,柳州市的向先生在金石小区买了一套59平方米的商品房,精心装修之后,全家高高兴兴地搬了进去。可住进去没多久向先生就对房屋面积产生了疑问。当时开发商承诺,房子建成以后的面积不超过正负1%,可在8月时却说是61.69平米,这就与原来差距比较大。
实际上,向先生购买的房子面积比原来预购时超出了2.69平米,这无形中给向先生增加了经济负担。在2001年11月份的时候开发商就贴出了一个通知,说必须把房款交给他们,要不然就不协助办理房产证。
补交房款才能办房产证,这得说说去。向先生找到了开发商,可开发商强调,在这之前他们与向先生签定了一份《预购协议》,协议里写得很清楚,房屋面积最后以房产局丈量为准,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向先生当时也认可了这一点,所以开发商认为向先生必须履行合同上的内容。
开发商有自己的理由,向先生也有自己的不满,双方没有协商出个结果,于是向先生把这事儿投诉到了柳州市消费者协会。消协的工作人员经过了解发现,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一直没有与向先生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只是签定了一个协议。而这一协议并不是售房合同,尽管协议里强调了多退少补,但《消法》第24条说明,这个单方拟订的条款,如果在显失公平的时候是无效的。
在进一步调查之后,消协的工作人员又发现了一个问题。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样本第五条规定,消费者购房的实际面积与预购面积的正负不超过3%,3%以内消费者就应补足这个钱,超过的部分由开发商自己承担,但产权归购房者。所以,消协调解,向先生交纳3%的房款,而剩下的1.56%由开发商买单,房屋产权归向先生所有。
我们通过这起案例提醒一下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在签定合同时应看得非常仔细,开发商应向消费者明示,消费者有知情权。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提醒消费者,开发商在买房时所签定的协议,大多是单方拟订的条款,用来约束消费者的。大多数开发商往往会写上一条,房屋面积以房产局丈量为准,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别看理由冠冕堂皇,可这个原则对消费者来说很不利,比如说我要买一50平米的房子,你非给我建成100平米,那怎么办?所以您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保证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要是房产商给您多建了,根据合同误差只能在3%左右,再多那就得他掏钱替你买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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