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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保管好 有事找商家(2002年10月31日)


  八月中旬,我们热线315接到了唐山消费者母东来先生打来的电话,说他买了刚刚两年的彩电已经不出影儿了。我们一到唐山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的办公室,我们就看到了母先生送的大红锦旗。专程赶来的母先生兴奋地向我们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母先生是1999年12月31日用6130元从唐山华联商厦买了一台乐华牌彩电,这台彩电使用了两年零七个月,坏了五次,修了四次,这着实是让人很恼火。最后一次维修时,维修人员告诉他,彩电已不能用了。后来,母先生找到了维修人员驻地,那儿干脆就是关着门,没人。电话打了无数次,没人管。找不到厂家就找销售商吧,谁知,销售商也表示无能为力。拿着一摞购货单据和维修记录,无奈的母先生来到了12315。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主任张殿生告诉我们:像母先生这样的彩电申诉案,我们主要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进行解决的。在三包期内,两次修理不能正常使用,应该进行退换。而从母先生保留的维修记录来看,这台彩电已经坏了五次,修了四次。根据厂家免费保修三年的承诺,这事儿按说已经不难解决了,可问题是这个牌子的彩电设在唐山的售后服务点已经撤消了。这下找谁去呀?

  消法第35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法”“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使这件事又有了转机。根据母先生手里的原始购货发票,12315的同志即刻找到了彩电的经销商,并和他们一起来到消费者家,查看彩电的情况,协商解决办法。依据消法,经销商最终同意了消费者的退货要求,并根据市场降价幅度,通过科学测算,一次性退给消费者彩电款3460元。10月24日,当我们来到母先生家的时候,看到母先生夫妇俩正兴高采烈地摆弄他们的新彩电呢。

  依据消法,这件找不到厂家的申诉案终于有了圆满的结局。谈到这个案子的成功解决,12315的同志特别强调,如果母先生没有将彩电的那些原始单据提供给他们,即使有了消法做依据,这个申诉也不好解决。在此,他们特别提醒大家:

  1.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索要凭证,并妥善保管好。

  2.已购买的商品需要修理时,一定要索要修理记录。

  3.按照“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发生权益侵害时,消费者有权自始自终向销售者追偿。

  4.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和商家协商,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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