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开封市的孙先生99年买了两部出租车,由于孙先生所住的西苑小区建设得早,楼下没有提供机动车停车库,所以自打这车买回来以后,孙先生就把它们停在了自己所住单元的楼门前,两年来一直如此,可没想到这买车的本钱还没收回来,其中的一辆车已经不翼而飞了。
车丢了,大门没关,值班人员睡觉,每月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孙先生首先想到的就是找物业公司的人说理。物业负责人在听说丢车的情况后答复说:业主个人财产不属于物管范畴,所以不负这个责任。可孙先生觉得委屈,自己每月都交5元钱的物业管理费,车丢了却没人管了。
物业管理远大公司说:收取的物管费只是对负责小区的公共性事物建设,特定物不负责任,而且远大物业管理公司还提出早在2000年他们就给小区居民写过一封信,信中提到5元钱的物业管理费应该包括物管费包括了道路清扫费、环境绿化费……
孙先生还是想不通,就算是5元钱管不了丢车,难道小区的值班门卫也成了摆设?这也简单,“门卫费2.5元,暂时免收”,既然门卫费免收了,那相应的责任当然也得免除了。远大公司对此解释说:门卫制度是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内部要求,而并非一定要对小区的治安负责任。而且并不是进入小区的财产就上了保险,孙的车辆是特定物,特定物需要签定特别的保管合同。孙先生认为:“这样是误导我了,如果没有门卫,没有值班巡视制度,我的车就不会停在小区里。”
自行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孙先生只好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经过调查了解,认为双方就出租车的停放没有特别约定,因此,出租车丢失,孙先生和物业公司都有过错。
法院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孙先生未将车这一特定物交与物业看管也没有就此签定保管合同,应负相应过错责任;门卫失职,和车辆丢失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门卫履行的是物业公司的职务行为,故物业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本以为会获得全额赔偿的孙先生最后只获得了50%的赔偿,为这没签的保管合同,他可是交了不少的学费。
无独有偶,住在开封县文西小区的董先生同样面临丢车的尴尬,所不同的是,董先生的摩托车不是被偷走的,而是在小区的车棚里被抢走的,提起这事,车棚的承包人杨明谦夫妇俩至今心有余悸。被抢不久,杨明谦夫妇俩就收到了法院送来的开庭传票,原来被抢摩托车的主人董雍把他们告上了法庭。
董雍认为:我不管我的车是被偷还是被抢,反正我的车停在杨夫妇俩看管的车棚里,现在车丢了,他们就应该赔偿。自己车棚里的车被抢,现在又当上了被告,杨明谦夫妇还觉得委屈呢。
杨明谦认为:我又不是没尽到看管义务,如果大门没关、我又睡觉了,那是我的责任我没话说,碰上有人抢劫,谁也没办法呀!
除此之外,让杨明谦夫妇俩更感到委屈的是,董雍从丢车前4个月一直没有交纳车辆看管费。他们认为和董雍之间的保管合同已经解除了,丢车事件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
董雍却说:我是拖欠,并不是就再也不给了,小区很多人都拖欠,我以前也是几个月给一次,既然是拖欠,就是无形的合同,我们的合同关系仍然存在。
我们从如今管理车棚的人那里了解到,小区居民拖交车费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居民已经连续三个月没交车辆看管费,尽管如此,大部分居民仍认为车辆看管合同的成立应该以交纳车费为标准。
2002年8月5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经过三个小时的审判,法院终审判决杨明谦和董雍之间虽然没有签定协议,但存在着事实上的车辆保管合同,从这一点讲,看车人应对车辆看管负责,但车辆是被抢走的,由于这种不可抗力,杨明谦夫妇俩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拖欠看管费的问题法院认为:车辆看管合同是否成立应看董雍的车辆存放是否是连续性行为,拖欠并不等于不交,保管合同依然成立。
通过对这两起丢车案件的审理我们看到,在给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提供服务者是否尽到应有的职责,法律对他们的处罚是不一样的。采访中,法院特别提醒消费者和提供服务者,在服务过程中一定要签定内容详细、明确、能体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同时,想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论是接受服务方还是提供服务方,签定合同,法律才能更好的为您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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