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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进入中国证券市场框架已定(2002年11月7日)


  中国证监会今天会同上海和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在杭州召开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座谈会,在这次会议上,记者了解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并且将于12月1日起实行,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请看记者从杭州发回的最新报道。

  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金融工具,对于申请合格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的问题,暂行办法也做出了规定。

  本次会议还就11月4日《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义、外资并购之价值取向和产业,以及如何利用公开竞价方式转让展开了讨论。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冯鹤年表示公开竞价是为了防止黑箱操作的出现,但是不禁止协议转让。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表示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证监会将在本月公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配套规则,同时为了便利并购重组的施行,证监会还将出台一系列配套规则。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与《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发布,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对外开放进入操作阶段。

  《中国证券》记者杭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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