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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发展的新跨越(2002年11月4日)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工作在经历了7年的暂停期后,今天又开始启动。这一通知的出台,并不是对7年前政策的简单重复,而是在加入世贸组织背景下我国证券市场系统性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先从证券业开始,如中外合资基金公司、合资券商等领域逐步实现开放,这次有关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的通知,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开放取得了新的突破。通过股权转让,使外资介入到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之中,有利于提升国内上市公司的国际化程度和公司治理结构,从而提高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素质,同时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给大家创造一个健康稳定发展证券市场。

  检索回音:

  刘纪鹏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公司研究中心主任:

  “首先它有利于上市公司股东结构的调整,引入外商股东将极大地促进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和治理结构的完善。其次,也有利于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在资本项目下,朝着自由兑换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第三将引入外国的金融投资人,这将极大地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和国际资本市场的对接和引进外资新方式的进入。当然这个规定我们也应该注意,第一关于公开竞价是在什么范围,这要有一个实施细则,第二关于组织国有股转让的主体应该和国有资产运营组织体系的建立相呼应,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就是今天的向外商转让非流通股一定要和明天我们的股份全流通相衔接。

  吴晓求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

  “我想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这是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的步骤,这个规定对于推进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意义是深远的,第二它有利于国有资本的优化,第三它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人利益,尤其是有利于提升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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