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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市场化的基础(2002年10月8日)


  两个《办法》从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规则出发,明确了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其中上市公司收购报告制度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控股股东和其它实际控制人在控股权转移时必须出具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的规定,不仅能够使投资者及时获得有关并购重组的相关信息,防止在以往并购过程中,双方暗箱操作、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实现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保护;而且也能够防止大股东借重组侵占或掏空上市公司行为的发生,实现对投资者财产权的保护。与此同时,《收购办法》将平等对待各类收购主体,为民企、外企及中小企业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开辟了途径;另外,办法将定向增发、换股确定为并购工具的做法,以及将挂牌交易股份与非挂牌交易股份要约收购价格的区分的做法,无不体现了公平、务实、创新、高效的原则。这些都为我国的并购重组真正实现市场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检索回音:

  潘福祥 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这次这两个管理办法,应该说从更具操作性层面上,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操作要求和信息披露的规定,这样有助于投资者能够更好地来把握收购的上市公司中所出现的投资机会,控制投资风险。举个简单例子,过去我们上市公司在进行收购的时候,对于他的整个股份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和这个共同行动人,应该说并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上的一些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所以,有人就利用一些法律上不完备的地方,颁布一些虚假的重组收购的信息,在市场中牟利,可能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现在新的规定对于这方面的这个角色它的实际背景,他的资金实力和他具体实施收购兼并以后,对上市公司所要进行的实质性的这个行为的这些约束都有了相应的一些规定,这样有助于能够更好地来使得证券市场的收购兼并行为进入到一个健康和透明的轨道上来。

  吴晓求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

  我想主要是三个方面,一个是中国的公司法律建设,包括证券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一种很好的范例;第二个它会推进中国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行为的进一步的发展,这样对完善中国上市的资源配置机制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第三个它会进一步完善中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水平。(今天新出台的两个办法与以往的一些相关的一些规定相比,不同的地方)我想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一个就是它特别强调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这种诚信义务,目的主要是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第二个特别强调它的主体的平等,尤其是收购主体的平等性,因为以前我们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收购,主要侧重一些法人,现在个人也可以收购。以前我们是侧重国有资本,现在对民营资本也放开了;第三以前我们侧重国内资本,现在对外资也放开了,所以说在收购主体的平等性上做了明确的规定。它更加讲求程序的公平性和公开性,目的也是要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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