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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务实之举(2002年8月5日)


  《证券投资基金法》有望在本月提交全国人大委员会初审,这意味着市场期待已久的基金业的根本大法,朝着正式出台的目标又迈进了一步。自1998年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展开后,随着基金业的发展,有关立法规范基金的呼声日渐高涨。立法部门顺应市场的需求,积极推动基金法立法工作。原来的基金法草案由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三部分组成。由于三者的类型、覆盖领域差别较大,再加上发展的程度不同,很难制定出统一的规则。然而基金的发展又时不我待,特别是基金业面临对外开放的局面,必须将急需规范、而又能够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分离出来,将投资基金法的立法范围缩小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这是我国证券市场有的放矢,成熟一块,发展一块,规范一块的务实之举,体现了管理层对证券市场的重视与扶持。

  检索回音

  全国人大《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组成员 刘俊海 博士

  “全国人大财经委从1993年3月成立起草工作小组以来,先后经过20余次的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投资基金法》草案,这部法律的起草坚持了四项基本原则,一个是坚持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反对先发展后规范,也不是说先规范后发展,也就是边发展边规范。第二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说既要照顾到投资基金活动各方当事人,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各自应有的权力和利益,同时加大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第三个指导思想就是既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借鉴了国际上先进的立法、判例和学说,同时考虑了中国的国情,吸取了我国近年来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的有效的成功的经验。第四个指导思想就是坚持了政府的适度干预与投资基金活动自由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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