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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重于泰山 制度胜于一切(2002年4月23日)


  在昨天召开的“公司治理与诚信责任”国际研讨会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表示,将依法对违反诚信的人员进行制裁,同时将建立董事、监事、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诚信档案,这意味着监管层已将诚信提升到法规的高度。诚信正在从一种道德、义务和责任转化为一种制度,这将对上市公司治理与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正在制订之中的民法典,将证券市场中违反诚信的行为界定为“侵权责任”,这是法律建设方面的重大突破。我们希望,证监会行政处罚与民法界定并举的监管体系将会逐步完善,违反诚信的成本也将大大增加,这也意味着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向法制化的方向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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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 峰(法学专家):资本市场遵守诚信是一个非常基本的要求,关键是要把诚实信用的道德和法律要求转化为一种制度的运作。对于违反诚信的,应当由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遵守法律诚信的,我们要鼓励它在资本市场上继续融资。现在我们制定的《民法典》当中,对违反诚信而出现的这个证券欺诈行为,比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都规定了明确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随着我们法制的健全,以后违反诚信而实施证券欺诈的,它将承担民事、刑事甚至行政方面的责任。

  彭雪峰(法学专家):诚信毕竟是一个道德规范,它的真正建立需要有法律的规范作为支撑。原来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15的《通知》。实际上都是为上市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诚信体系的建立提供一种法律上的支撑。听说最近我们《民法典》起草过程中,专家提出来的专家稿其中也有相关的内容规定,在证券市场中建立诚信制度,并且如果违反了这种诚信制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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