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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出台 (2002.1.16 7期)


  新《婚姻法》颁布以来曾经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但是在它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一些概念的不明确、还有就是法官在对一些规定的理解上不一致等等原因,在审理一些家庭纠纷案件的时候出现了两难的局面。针对这种现象200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这是(新)《婚姻法》实施以来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对于适用(新)《婚姻法》中的一些程序性和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总共有34条,今天我们就选取了女性朋友可能比较关注的几个方面为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司法解释首先是梳理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这一概念要成立必须要具备五个条件。这五个条件是:“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

  状态上“稳定”而且“共同居住”。有专家指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个概念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划清了两个界限。一个是与重婚的界限,另一个是与通奸的界限。有很多人误以为有老婆的人与他们同居就是属于重婚,其实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涉及到是否犯罪的定论。重婚是属于刑事犯罪,它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承担的只是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定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根据这个来要求损害赔偿。而且专家指出法律并不调整婚外恋和第三者插足,法律也不禁止通奸,这些都是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

  另外《解释》扩大了对事实婚姻的承认范围。坚持了过去司法解释中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原则,对于不属于事实婚姻的将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还有对《婚姻法》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中的“家庭暴力”这个一直比较模糊的概念也进行了界定,指出“家庭暴力”限定为一种作为的方式,即殴打捆绑等伤害到家庭成员身体和精神的行为。其实“家庭暴力”还有不作为的方式,比方说言辞侮辱、不给予适当的衣食、患病不给治疗、几个月不理不睬等等。

  第48界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这个宣言中就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归纳为三个方面:一个是身体暴力,一个是性暴力,还有一个是心理暴力。而最高法院考虑到中国国情和取证困难等情况回避了心理暴力的问题,对家庭采用了狭义的解释。不过经常性地持续性地对家庭成员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伤害虽然不被纳为家庭暴力这个范畴,可是也构成了虐待也是被法律禁止的。当然了由于《婚姻法》修改这后新的内容很多,原有的司法解释都需要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将陆续地对《婚姻法》进行司法解释,我们栏目将继续关注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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